为了促进企业建立、实施和评价内部控制,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计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于2010年4月15日联合印发了《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财会[2010]11号),包括《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组织架构》等18项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与《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施行,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深圳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施行;在此基础上,择机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施行,鼓励非上市大中型企业提前执行。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中型企业,应当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同时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为了广泛宣传内部控制的基本理念、总体要求、管控措施和方法,促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顺利实施,财政部会计司组织编译了《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委托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发行。该书中英对照,定价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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