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银行体系对纳税人支持的持续需求,以及近来某些英国媒体与警察及政客间微妙关系的暴露,使得公众对企业界更严肃地承担社会责任的呼声愈发强烈。企业的存在并不只是为股东创造价值。在将来,企业还应该能够说明他们是如何增添公众价值的,换句话说,就是它们能为社会和我们的地球做些什么和怎么去做。
在过去的大约二十来年里,英国乃至西方世界的多数公司治理水平都在加速提升。大家的前进方向是统一的,即对良好治理的基本内涵进一步加以明确:非执行董事的职责;确保没有人能够为所欲为;拥有高效的风险管理体系;将高管薪酬与业绩相挂钩;有一个讲求实效的董事会,并建立良好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机制;鼓励股东要求董事会承担责任。
发展到现在,公司治理体系本应该已经演化得足够完备,上述所有基本要求也该已经到位了。然而,金融危机却暴露出,一些一度被认为治理状况良好的主要金融机构中,很多基本要求并未如人们所期望的那样步入正轨。
人们的反应一直是对监管的进一步细化与明确,而不是去重新审视构成良好治理体系所需的条件。
就在不久前,公司以及很多投资者仍然认为他们的职责仅仅是去提升股东价值,按他们的话说就是在短期内将股价最大化。
目前人们正努力将关注焦点转向长期股东价值,并开始认同这样一个观点,那就是要想取得长期价值,董事会就必须考虑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利益。人们越来越多地承认机构投资者利益更应当与社会利益相符合,因为那些把积蓄托付给这些投资者的人们代表了一个相当大的社会群体。2011年9月,由Aviva Investors领导的,包括AA在内的一个机构联盟呼吁联合国成员国应当要求公司对重要的可持续发展事项进行调查并出具报告,否则公司需要对其无法实现这一措施进行解释。
也许人们并未意识到,支撑着商业和政治思维的基础恰恰是人们对经济增长的假设和期望。在任何体系中,只有当其赖以生存的资源尚未枯竭,经济增长的势头才能够保持下去。这里所说的持续增长指的是指数式增长。这就要求支撑经济增长的资源总量以及资源的使用效率也要呈指数式增长。提高效率往往难以实现。因此,加速膨胀的需求将导致效率增长减缓。从根本上说,在任何一个封闭系统中,资源都是有限的。只要有食物,培养皿中的霉菌就会不停地生长;而一旦食物用尽,这些霉菌也就会停止生长并最终死亡。
那么我们的地球和培养皿又有哪些不同呢?除了从太阳和低热量的辐射当中获取能量,它同样是一个封闭的系统。这些能量让生命在地球上成为可能。然而地球却无法继续地支撑指数式增长的人口数量以及人们对石油、煤炭、矿产、食物和水同样呈指数式增长的消耗。我们知道经济增长总会有限度,但我们不知道我们离那一天还有多远。
无论我们是否正在接近诸如“石油峰值”这样的界限,为获得更多的能源而消耗的能源量正在不断增长。据估计,一百年前,人们只要消耗一桶石油的能量就可以得到一百桶石油,而现在的回报率却连10都不到,大致在3左右。
为了实现增长,我们目前的经济体制还需要提前透支增长,这同样是不可持续的。我们正经受着过多金融体系债务所带来的后果,我们也逐渐开始明白过多国家债务到底意味着什么。今年,随着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怀疑未来的经济增长将源自何处,金融市场受到了不小的震动。大多数政治和经济方面的评论仍然围绕在如何恢复经济增长这一问题上。
很少有人质疑这是否将成为可能。科学,工程学以及逻辑学都指出经济增长不会永远持续下去。对于经济增长,这似乎是一个“什么时候”会停止而不是“是否”会停止的问题。
人们对于环境、食物和水的忧虑暗示着经济增长停止的这一天也许就在不远的未来。不过目前尚有乐观的余地。据加州理工学院化学教授Nathan Lewis的研究成果,2006年太阳在一小时内向地球提供的能量比人们在一年中消耗的能量总和还要多。重整世界经济——减少对化石燃料的依赖,提高能源效率,更充分地利用可再生能源,这些措施将显著地助力经济增长。
由此推论,那么,无论我们当前的公司治理模式是否符合我们目前的需要,我们都需要为未来的发展注入某些不同的东西。我们需要这样一套治理方法——认同企业必须服从社会利益这一观点,并且不将经济增长视作理所当然。这就是说企业和它们的股东们不能期盼一家经营良好的公司会连年盈利。价值并不等同于利润。我们应当探索新的方法去衡量企业是如何为它们的股东以及整个社会创造价值的。
公共价值可被视为对公众利益所做贡献的一种度量。我们需要超越将股东价值最大化的旧思维。在近期一份AA报告《风险与回报:共同的观点》(Risk and Reward:Shared Perspectives)中,我建议企业应该在其年度报告中阐明他们是如何为公众利益做出贡献的。
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可以对公司言论进行评判。与当前的体制相比,这一做法应该能够更有效的让股东和利益相关方参与进来。但是有些机构股东仍将它们对储户的受托责任解释为将短期股票价值最大化。
董事会似乎也是这么想的。AA近期一项调查报告《英国公司法中的股东利益优先论》(Shareholder Primacy in UK rporate Law)发现,来自企业界的受访者认为董事职责就是在短期内最大限度地提高股价——尽管英国公司法规定董事应重视任何决定可能产生的长期后果。如此一来,我们需要一种更为开明的态度。对英国来讲,它可以修改2006年英国公司法第172条对董事职责的陈述,以便其他利益相关方可以参照执行,亦或明确机构股东对储户方的受托责任。
在一些国家,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利益之间存在着某种平衡。不过显然我们还有更多事情可以做,鼓励企业更多地关注符合所有人利益的长期价值。
我们无法预知未来,但如果我们换一个原点起步的话,也许未来会更好。我们可不希望像培养皿中的霉菌一样生活。
阅读报告,请访问:《风险与回报:共同的观点》,/pdfs/rar
《英国公司法中的股东利益优先论》,/pdfs/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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