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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投资者为重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发布时间:2013-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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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C)上市公司监管二部主任赵立新解析为何企业必须把投资者放在信息披露的核心地位。

一、信息的供需

信息的提供方与需求方

一般来说,投资者总是希望能获取更多的信息据以进行投资决策,但公司会考虑到信息披露成本,包括其中的隐形成本,即信息披露可能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行业前景或新的业务模式吸引了新的竞争对手的加入或原有竞争对手的模仿等,因此不愿意大量公开信息。

 

传统披露方式与投资者多元化信息获取渠道的矛盾 

上市公司的法定信息披露渠道包括指定报刊、网站等媒体,但投资者对信息及时性的要求、对信息双向互动的需求难以得到满足。微博、博客等非正规信息渠道日渐兴起,虽然存在成本低、易于获取的优势,但是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无法得到保障。

 

不同类型投资者信息需求差异的矛盾

不同投资者类型对信息的需求的多与少、详与简,以及关注的重点、对信息的解读能力必然存在差异,但目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提供的是统一的、基于通用规则的信息,难以适应不同投资者的需求。

 

监管信息与非监管信息的矛盾

上市公司为满足融资、再融资的需求,在信息披露方面迎合监管需求的倾向明显,年报中也侧重于对监管重点事项的披露,而对投资者的决策需要体现不足。

 

二、构建投资者需求导向的信息披露体系,提高信息披露有效性

上述问题带来的直接影响是投资者与上市公司的信息不对称更加严重,信息披露的投资者需求导向直接关系到市场配置资源、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

 

基于投资者导向的信息披露应该体现四大原则。一是重大性,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该予以披露。而重大性的判断,不仅仅包括定量标准,也包括其本身的性质。公司应选择有重大意义的信息加以报告,避免内容堆砌而掩盖了焦点。二是相关性,即应报告与投资人决策相关的信息。披露内容应围绕公司的行业、业务、商业模式、发展阶段等予以具体化的讨论,而不是脱离具体情境和事项的空泛文字堆砌。三是变化性,满足投资者决策需要的高质量的信息应该对报告年度内的重大事项的变化予以深入的讨论与分析。四是关联性,信息披露的内容并非简单的叠加,而应该具有内在的逻辑一致性,及各项内容的整体关联性。

 

三、挑战

在具体披露内容方面,目前需要关注和改进的问题包括:

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的互补与结合。由于财务数据对价值反映和解释的能力在不断遭受挑战,而诸如人力资源、销售网络、品牌等软实力信息已经超出财务会计所及,而这些信息对企业特别是新经济企业的价值判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二者的互补与结合有利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更加全面的信息视角。

 

通用信息之外的行业特色的信息。通用信息对行业特殊性相对体现不足,而后者恰恰是投资者预测企业未来价值的重要背景信息。如何将公司的行业、业务特色信息,与行业相关的竞争环境、核心优势和潜在风险有效准确地传递给投资者,依然是一个现实的问题。

 

历史信息之外的前瞻性信息。在国内,目前的定期报告规则,基本都鼓励公司披露关于未来经营计划等前瞻性信息。实际披露中上市公司很少愿意披露预测性信息,主要是担心预测性信息不确定性太大。

 

在中国证监会近期对创业板上市公司年报相关规定的修订工作中,就秉承投资者导向理念,在针对不同投资者的多层次的披露内容,“通用信息+行业信息”差异化披露等方面进行了探索。

 

在披露方式方面,一方面应有效利用互联网等电子化信息披露手段,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的效率和便捷性,降低披露成本。另一方面,信息披露应从公司到投资者的单向信息传递逐步向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互动发展。目前,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平台——“互动易”在互动式信息披露方面已经做出了有益的尝试。

 

只有以投资者为中心,建立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体系,充分满足投资者需求,一个健全高效的资本市场才可能变为现实。

 

赵立新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二部主任。他同时担任卡迪夫大学中国会计、财务与管理研究中心成员,中山大学管理学院客座教授,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博士后工作站学术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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