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财税犹如,识海淘珠。初始枯燥无味,但淘得二三珠,则趣味越发多了。
在加速折旧政策中(指财税[2014]75号和税总[2014]64号公告),有一道研发设备加计扣除的“异形”,你看一下下面的图,能找出来么?

对了,就是OR“新购入六行业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口径)生产与科研共用的设备和仪器",如果不超过100万元,可以一次折掉,如果超过100万元,三种加速折旧方法任选一种。既然共用可以加速折旧,但共用是否可以加计扣除呢?且看下图,第4项,要求“专门”用于!

哦,共用不可以加计扣除呵。来道例题,我们看看吧:
会计分年折旧,税法一次折掉。想明白了,很愉悦,但是否需要确认递延的得税呢?

好,看来需要确认了,那按小型微利适用的10%企业所得税税率?还是按法定税率25%确认呢?

第十八准则第十八条告诉我们,与将来冲回时相一致的税率确认就好了。如果我们未来不以估计是否能享受小型微利优惠,则应按25%的法定税率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视野论坛原文链接:http://bbs.esnai.com/thread-5022136-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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