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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288万炒股 国企财务获刑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发布时间:2015-09-04  作者:孔德婧   编辑:无忧草

阅读:708  打印   RSS 字号:||
国企的财务人员,为了炒股从公司挪用公款,北京一中院终审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6年。

42岁的刘松壮曾是两家国企的财务人员。为了炒股,他先后从公司挪用288万余元。由于股票亏损严重,刘松壮携款潜逃。7年后,他却因赌博被抓。日前,北京一中院终审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6年。

挪288万公款炒股爆亏潜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7月至2003年5月间,刘松壮利用担任北京市京泽贸易公司及晋城市华实业总公司财务人员、管理财务签章的职务便利,以转账支票形式,先后从富华公司挪用208万余元,从京泽公司挪用80万元。

随后,刘松壮将挪用的288万余元存入他以妻子的名义开设的大同证券公司晋城营业部股票账户,用于买卖股票。其间,刘松壮亦将个人现金71.1万元投入该股票账户,后共取现35.8万元。截至2007年3月,刘松壮购买的股票遭遇严重亏损,于是他将账户中的股票全部卖出,取现90670元,携款潜逃。

2014年5月29日,刘松壮因涉嫌赌博,在山西省晋城市被抓。刘松壮称,其想归还公款,但因股票实在亏的严重,只能被迫多次挪用公款,后来无力偿还,只能潜逃。

逃亡山西七年终因赌博被抓

庭审时,刘松壮交代,1999年至2006年间,他同时负责富华公司、京泽公司的财务工作。由于两公司的实际负责人金某另有职务,他的人名章和公司财务章都由其保管,财务支出可以由其电话请示后先领取支票再补签字。

其间,他编造虚假业务,先后三次从两家公司领取总计288万余元的支票,委托他人帮自己炒股。至于自己投的71.1万元,也是他向别人借的。在逃亡的7年里,刘松壮直到2014年5月29日因涉嫌赌博才被山西晋城传唤。刘松壮称,自己十分懊恼、后悔,逃亡中他度日如年,比现在蹲在看守所还难受。自刘松壮逃亡后就再未与其取得联系的刘松壮妻子金某证言称,她对丈夫挪用公款并以她名义开设账户炒股的事并不知情。

不具自首情节终审被判16年

一审法院认为,刘松壮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鉴于刘松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一审以刘松壮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判决刘松壮退赔288万余元发还受害公司。

判决后,刘松壮不服,向北京市一中院提出上诉。市一中院认为,京泽公司与富华公司同为某国企的全资子公司,属国有企业性质。故刘松壮属于国家工作人员。2007年7月刘松壮作案后潜逃,时间长达7年,2014年5月刘松壮因赌博被司法机关传唤后,并未如实供述其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还编造虚假身份,企图逃避法律制裁,因此刘松壮不具有自首情节。

最终,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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