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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查处后及时账务调整 可减少损失

来源:财会信报   发布时间:2015-09-06  作者:李国庆   编辑:无忧草

阅读:639  打印   RSS 字号:||

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检查后,在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后都告知一句话:“限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将查补税款、滞纳金缴纳入库,并调整有关账目”。有相当一部分纳税人在缴纳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后,并未按要求及时进行账务调整,认为该补缴的税款都补缴了,至于账务处理的调整还有什么必要?正是因为未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账务调整,造成企业以后年度多缴了税款,如果未及时发现,就会给纳税人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税收工作中确实存在这种情况。例如,某市一工业企业在2011年4月接受税务机关检查时,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款被查补13.5万元,原因是上年购入一项价值60万元的无形资产,企业一次将其列入当年管理费用,企业的账务处理是:

借:管理费用———无形资产60万元

贷:银行存款60万元

这种账务处理,造成当年少计应纳税所得额54万元。由于该项无形资产在法律上和合同中都没有明确的具体使用时限,税务机关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10年期限进行摊销,税务人员在检查时,对其应纳税所得额进行了纳税调整。

企业每年应摊销额60万元/10=6万元。

2010年度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万元-6万元=54万元。

2010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54万元×25%=13.5万元。

2014年6月,税务人员再一次到该工业企业对其2011~2013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时发现,企业账面上并没有无形资产的任何记载。经了解才知道,企业该项无形资产并没有进行转让处置,企业仍拥有该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至于为何账面未记载,企业负责人并不清楚具体原因。经询问企业财务人员才知道,在2011年税务人员检查后,企业只是向税务机关及时、足额缴纳了检查中应补缴的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并未按《税务处理决定书》的要求进行账务调整处理。所以造成企业在2011年、2012年、2013年对无形资产余额未做摊销处理。

2011~2013年累计多计应纳税所得额60(万元)÷10×3=18(万元)

2011~2013年累计多缴纳企业所得税18(万元)×25%=4.5(万元)。

税务人员了解情况后,又对2011年至2013年度企业账面实际情况进行了认真核对,证实企业财务人员所说的情况属实。按现行的税收政策规定,帮助企业财务人员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账务调整处理,维护了企业的利益,并将企业2011~2013年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做抵扣处理,减少了企业不必要的损失。如果这次检查不能发现这一问题,企业将累计多缴纳所得税税款54(万元)×25%=13.5(万元)。

企业在2011年4月税务机关检查后,应根据会计准则规定调整分录如下(单位:万元):

(1)调整多摊销的无形资产

借:无形资产原值6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6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6

贷:无形资产摊销6

(2)计提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及缴纳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3.5

贷:应缴税金———应缴企业所得税13.5

借:应缴税金———应缴企业所得税13.5

贷:银行存款13.5

(4)调整利润分配

借:利润分配40.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40.5

以后每年都是如此,直至9年后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全部摊销完毕为止。

因此,企业财务人员在接受税务机关检查后,一定要按要求对账务进行正确的、及时的调整,减少经济损失,维护好自身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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