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出:要“保障经理层经营自主权,……董事会按市场化方式选聘和管理职业经理人,推行企业经理层成员契约化管理”。国企发展混合所有制,目的是增强企业的活力,而活力源主要来自于以总经理(CEO)为首的经理层,即企业家经营团队。
企业的企业家是总经理
企业的企业家是一个群体,但关键是总经理,而不是董事长。从委托代理角度,董事会作为股东的代理人负责企业战略决策和对经理层进行监督,董事长只是董事会的召集人,因此,应在厘清董事会职能的前提下,高度重视总经理的独立性和能动性。应明确企业的企业家不应是董事长,而是总经理。
董事会(包括董事长)负责监督,但监督不是干预,要充分发挥总经理的能动性。为此必须给予其独立性,包括赋予独立权力和独立承担责任。在企业家选聘和考核上,在加快推进职业经理人市场建设的基础上,要通过职业化的经理人市场来选择企业家。
选择总经理的权力在董事会
要选择到高能力的企业家,就必须赋予董事会独立选聘总经理的权力,并对选错总经理独立承担责任。
对于混合所有制企业,不管是谁控股,根据《公司法》,股东(包括控股股东)均没有选择以总经理为代表的经营者的权力,经营者皆须由董事会来选择和聘任,否则,董事会中的任何董事都不会为他选错经营者而负责任。而股东由于身处企业之外,更承担不了这样的责任,《公司法》也没有规定股东要承担选错经营者的责任。
董事会拥有独立选聘总经理的权力是促使董事会选聘高能力企业家的动力源。高能力的总经理(企业家)应当使所有者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而要做到这一点,主要的决定因素有两个:一是有无能力;二是是否忠诚。然而,国资监管机构或组织部门对企业家的选择很难保证选择到好的企业家,因为高能力的企业家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涌现出来的,单靠国资监管机构或组织部门的“独具慧眼”是远远不够的。
根据我们2014年对企业家能力的评价,2013年中国上市公司企业家能力指数平均值仅为33.47,其中,国有控股公司企业家能力指数平均值为33.19,民营控股公司企业家能力指数平均值为33.65。这说明,目前选择经理人的作法是基本失败的。
注重选拔民营企业家当总经理
国资监管机构和组织部门主导选聘总经理一般有三个来源:一是从政府中选派;二是从公司内部选拔,一般由某一副手接任;三是将其他国企的经营者调任该公司。由于国企的经营者拥有行政级别和行政待遇,因此基本上不存在从民营企业家中选聘的问题。
实际上,民企中不乏优秀的企业家,像法国,优秀的民营企业家是可以成为国企经营者的。竞争性国企发展混合所有制,一方面,应取消总经理的行政级别,使其回归市场,在市场竞争中成为真正意义的企业家;另一方面,也应该注重从优秀的民营企业家中选拔总经理,使其成为一个重要的总经理选择渠道。
加快建立成熟的经理人市场
当然,在成熟的经理人市场上,内部产生未必一定是对经理人市场的背叛,因为企业内部高管人员本就是经理人市场的组成部分,是潜在的总经理人选。但问题在于,在经理人市场不成熟甚至不存在的情况下,这种内部选择也就基本局限于“矮子里面选将军”,即使选了并非真正具有企业家能力的人,也只能是“将就”;即使选了真正有能力的企业家,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也会被认为是“关系”的产物,而不被认为是真实能力的产物。在这种情况下,被选择的经理人是得不到真正尊重和信任的。
在经理人市场上,经理人信息完备是必不可少的要件。在经理人信息中,不仅有潜在能力的信息,更有实际能力的信息;不仅有成功的信息,也有不成功的信息。在充分、真实的信息中,体现着企业家诚信经营、敢于创新和担当的品质和精神。市场必须有惩戒机制,即必须能够让不诚信的经理人承担隐瞒信息的代价。为此,政府应该通过建立经理人市场规则,加快推动经理人市场建设,以使更多的优秀企业家能够脱颖而出。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公司治理与企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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