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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销售的财税处理

来源:长银财智   发布时间:2015-12-21  作者:葛长银   编辑:无忧草

阅读:1657  打印   RSS 字号:||

本节旨在介绍电商销售的财税处理问题。电商销售就是指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的产品销售行为。在实际的账务处理中,会计准则和税法并没有给出确切的解释,因此对于一些涉及电商销售的企业,财税人员或多或少会对此产生疑惑。鉴于这种现状,葛长银老师想给大家分享一下电商销售的财税处理。

专家解读 葛长银老师观点

1、资金流转

在电商销售模式下,资金流转与传统购销模式下的资金转移是不同的。电商销售模式下的资金不是直接在银行账户之间转移,而是多了一个第三方支付平台,购货方要将其银行存款转移到支付宝账户购货,然后网商发货,经购货方确认后,通知支付宝付款,这时资金才转移到销售方。

2、电商销售的财税处理

购货方发出电子支付指令,从其银行向第三方支付平台划拨款项时,应视同发生了一笔业务。因为第三方支付平台从本质上看是一个网络支付平台,为交易双方的资金往来提供安全和方便的服务,但其本质上还不是金融机构,不应视同“银行存款”进行核算。所以,要通过“其他货币资金——在线支付存款——××账户”科目进行处理。

税收处理方面,电商销售与传统购销模式是一样的,那就是销售方,不论是否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甚至不开票,都要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而购买方,只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进行抵扣。

案例

案例一:某电商企业是一般纳税人,A公司(一般纳税人)在该电商企业购买一批办公用品,合同上规定的总价款时7020元,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开具的货款是6000元,销项税额是1020元,该批办公用品的成本为5000元,电商企业已将这批办公用品发出。

(1)购货方:

购货方将其银行存款转移到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时,根据银行付款凭单等原始凭证,在记账凭证上做会计分录

电商销售的财税处理

(2)销售方:

销售方发出货物时(收入暂不入账,等到对方确认收货并收到第三方支付平台款项时再确认收入),根据出库单等原始凭证,在记账凭证上做会计分录:

电商销售的财税处理

案例二:某电商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B公司(小规模纳税人)在该电商企业购买一批清洁用品,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是4120元,这批清洁用品的成本为3500元。电商企业已将这批清洁用品发出。

(1)购货方:

购货方将其银行存款转移到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时,根据银行付款凭单等原始凭证,在记账凭证上做会计分录:

电商销售的财税处理

(2)销售方:

销售方发出货物时(收入暂不入账,等到对方确认收货并收到第三方支付平台款项时再确认收入),根据出库单等原始凭证,在记账凭证上做会计分录:

电商销售的财税处理

总结

企业采取电商销售方式销售货物时的税收处理方与传统的购销模式是一样的,那就是销售方,不论是否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甚至不开票,都要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而购买方,只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进行抵扣。

在案例辅助中,分别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进行了举例分析,因此,具体的财税处理方式可以参照案例辅助中的内容。

文件依据

以上就是电商销售的财税处理,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来“量身制造”。以下文件是相关问题的政策依据,纳税人可以自行查阅。

(1)国税发[1993]1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2)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3)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6]156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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