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为:易说趣税:都已经对簿公堂了,你还是不肯收我的税
和税打交道这么多年,一般只听说哪些企业少缴税被税局查、哪家企业因为税局多征税,或不肯退税与税局对簿公堂。税局不肯收税,想都不敢想的事儿,与税局对簿公堂,最终还不让交?经典案例,值得分享。
案例回顾:
2012年12月13日,郭先生通过公开竞价方式拍得莱州市人民法院委托拍卖的被执行人莱州市远鑫晔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位于莱州市虎头崖镇西滕村房地产一处。同年12月26日,莱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莱州执字第141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上述房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转移给郭先生。郭先生为了办理过户手续,到莱州市地方税务局缴纳契税、印花税等税款,莱州市地方税务局以郭先生没有提交完税凭证或者发票为由,决定不收取郭先生缴纳的契税,致使郭先生无法办理房地产过户登记。郭先生认为莱州市地方税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行政诉讼。
简单说,就是我想交税,但税局说我资料不齐全,不收!
交,不让。不交,又影响接下来办理过户等事项,只能就对簿公堂了。告税局不作为,结果呢?法院支持税局的做法,理由是《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国税发(2005)82号、国税发(2005)156号等文件,均要求纳税人要提交相关资料才能征税。
一般故事到这就该结束了,可是我的小伙伴们不同意:
税局这样做根本就是不作为嘛,税收征管过程中有难度,你不会向上级请示吗?你有时间、有勇气跟纳税人对簿公堂,你该有时间、有勇气向上级请示吧?明知道应该交税,也以资料不齐为由不受理,这和“怎么证明你妈是你妈”、“女孩证明不了自己是女孩”的案例有什么区别?
对极了,该案例,法院的终审判决时间是2015年5月15号,如果放在今天,结果就不一样了。
2015年9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明确:
1.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
2.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由于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致使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税务机关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应予受理。
这文件,很好地说明:税局表面上不承认错误,实际上还是接受批评的。(注:和很多人挨批评一样,表面上不服气,私底下还是认可了,默默地改了)
非常好奇:税局不征税,这笔税就不用交了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出台后,税局可以要求补税、再来个滞纳金、罚款吗?
别人的事故,自己的故事。
看完别人的故事,还要好好想想怎么避免出现自己的事故:
• 税局不征税,其实也有他的道理。有些时候,还是需要借助税局收税开具发票将资产合法化的,利润账务资产规范化过程,税局如来者不拒,也难保不出问题,税收法治也无从说起;
• 对于拍卖资产,协议基本是一致的,都是明确由买受方承担税费,这时候,你要是买受人,就得好好看看这个案例了,不要拍卖到手后无法办理过户;
• 有些时候税局不作为,确实会给企业带来麻烦,像国家层面明确的差旅费津贴、通讯费补贴、车辆补贴免税事项,要求地方出台具体标准,很多税局就是不出台,并且按一般的补贴征税,这个情况下,惹急了,你也可以与税局对簿公堂,但利害得失需要自己先衡量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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