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微信 发布时间:2016-01-06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无忧草
新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从2016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了。《办法》明确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由原来的3年、5年、10年、15年、25年调整为10年、30年两类。其中,原来保管期限为3年、5年、10年的会计档案统一规定保管期限为10年;原来保管期限为15年、25年的会计档案统一规定保管期限为30年。详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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