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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新科技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届满离任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发布时间:2016-01-29  作者:张立涵   编辑:季节温暖

阅读:535  打印   RSS 字号:||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张广军先生任期届满,将不再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职务。

近日,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航新科技,代码:300424)发布公告,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张广军先生任期届满,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公告称,公司2016年1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根据会议决议,张广军先生任期届满将不再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职务。换届离任后,张广军先生不再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也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

同时,截至公告日,张广军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0.7784万股,其换届离任后,将根据规定严格履行持有股票的相关承诺

附公告原文: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离任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根据会议决议,张广军先生任期届满将不再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职务。换届离任后,张广军先生不再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也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

截至本公告日,张广军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0.7784万股,张广军先生换届离任后,将严格履行以下承诺:

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航新科技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

自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至七十二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航新科技股份总数的20%。

在本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若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若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若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十二个月以后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若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十二个月以后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二、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三、航新科技上市后

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15年10月21日)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四、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张广军先生在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勤勉尽职,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对张广军先生在任职期间对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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