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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业务招待费、冤枉税...都说了

来源:xiaochenshuiwu微信公众号   发布时间:2016-02-11  作者:小陈税务   编辑:无忧草

阅读:2102  打印   RSS 字号:||
实务中,很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没有选择按“非现场消费”模式,多缴了冤枉税,同时也存在涉税风险。

小陈税务过年闲得无事,同时为了了解电商,用手机点了KFC,同时取得发票,一看是国税的增值税发票,如下图,餐饮业开增值税发票?怎么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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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七项服务业规定:(三)饮食业,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

实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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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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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很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没有选择按“非现场消费”模式,即按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式缴纳增值税,嫌麻烦,即多缴了冤枉税,同时也存在涉税风险

引用一位税官的话:大公司确实细致!这就是差距!

小陈税务想说的是:这就是财务和税务人员的价值,不要盯着会计分录和做表哥表姐(一年到头只作报表的人)!

实务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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