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了好长时间的“营改增”,等政策有消息了,感觉还不错,基本没有害人!
一、在建老项目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注明开工日期。
二、在劳务发生地按照2%预交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预交时可以按照总分包差额纳税。
三、清包工建筑劳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交税。
四、甲供材料的问题在文件中有规定,为甲供材料和设备的工程提供建筑劳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交税。考虑到了甲供材料的问题,但没想到政策这么给力。
五、预收工程款时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这个对建筑企业不太有利。
简易计税方法就是用销售额乘以3%的征收率。
另外营改增后,我们不再叫提供建筑劳务,而叫销售建筑服务,我们也是服务业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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