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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应避免六个误区 一定要牢记!

来源:中国税务报   发布时间:2016-05-11  作者:许建国   编辑:无忧草

阅读:1410  打印   RSS 字号:||
销售额未达500万元不能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一般纳税人不能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等六个营改增误区。

误区一

销售额未达500万元不能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同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

因此,有些纳税人认为年应税销售额达不到500万元,就不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虽然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但只要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并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误区二

一般纳税人不能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六)、(七)、(八)、(九)项,具体明确了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行为。

误区三

业务交际费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有些纳税人认为,企业支付的业务招待费等交际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允许按一定比例扣除,因此,其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等交际费用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也应允许抵扣。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六)款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以及购进的餐饮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同时明确,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误区四

贷款利息及相关费用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有些纳税人认为,企业支付的贷款利息属于财务费用,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六)款规定,纳税人购进的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谓贷款服务,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同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款第3项明确,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误区五

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而未办理的,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或者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不得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误区六

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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