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呼和浩特市托县人民检察院对托县交通局局长阿某(36岁,男)和会计康某某涉嫌贪污一案立案侦查。5月6日,这二人被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据了解,2012年8月,托县交通局局长阿某和本单位办公室主任贾某某、会计康某某商议,冒用他人名义与托县交通局签订虚假合同,虚报开支用于处理单位的违规开销。后阿某与其同学郭某某商议,以郭某某的名义与托县交通局签订虚假合同套取公路养护资金,经同意后,阿某又安排会计康某某用郭某某的身份证在托县农村商业银行开设账户,该存折由康某某保管。开设账户后,康某某在2012年8月至2013年2月期间以郭某某的名义先后6次开具了80.5万元的工程发票,并在托县交通局财务账目中报支,报出的80.5万元全部存入事先以郭某某名义开设的账户中,由会计康某某保管并分次提现。提出的80.5万元经阿某批准用作他用,造成国家80.5万元的损失。阿某同会计康某某用虚报冒领的手段领取80.5万元工程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贪污,二人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并批捕。贾某某和郭某某被追捕。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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