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群里听到一则奇闻,一会计支付费用时未取得发票,税务稽查企业被补缴所得税和罚款共十余万元,老板要求会计承担赔偿责任!
事情是这样的,这家企业在支付房租时未取得发票,即将房租计入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汇算清缴时亦未作调增,巧就巧在赶上税务稽查,税务机关要求企业补缴税款并处罚款。老板说,既然是因为你没有取得发票导致被补缴,那这个钱应该由你来出。
此事一经热心群友披露,群内众位会计顿时群情激愤,有人说凭什么啊,有人说应去起诉老板,还有人说会计以后应购买职业保险。可能是同行的原因,很少有人说会计的不是。
笔者听到这事儿的感觉是:初闻称奇,再思有理,细思恐极!以后的财税工作真成了高危职业了!
假如我是老板,我肯定觉得冤,我花钱聘用一个会计,可是付款收票这么简单的事儿你都做不到,所以你理应赔钱!
假如我是那位会计,我也觉得冤,付款可能是老板要求付,发票可能是按规定应由业务部门取得,出租方可能太强势,就是不给发票,可能还有N多其他可能……
最现实的可能是,他可能没有那么多钱赔偿,事实上此事也是以这位苦逼会计离职为收场的,当然,走的时候,工钱被老板扣下了。
这事儿发生在营改增前,假如发生在现在,企业损失的不仅是所得税款,增值税款也将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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