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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处置固定资产,如何匹配税率开具发票?

来源:钦光财税干货铺微信公众号   发布时间:2016-12-03  作者:张钦光   编辑:无忧草

阅读:3312  打印   RSS 字号:||
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开具3%的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企业处理固定资产,首先必须确定,其处置价值不是固定资产净值,而是实际交易价值;其次,企业处置固定资产,可以自行在税控系统里开具发票,与经营范围无关。

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时,如何匹配税率?如何开具发票?

一:小规模纳税人

1.1、小规模纳税人处理固定资产,可以适用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但只能开具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参考文件:财税【2008】170号文,财税【2009】9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修正征收率);

1.2、小规模纳税人处理固定资产,可以适用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如果放弃税收优惠,可以开具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3%的专用发票;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二:一般纳税人

2.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一般纳税人销售2008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简易办法依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开具3%的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2.2、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开具3%的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2.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开具3%的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参考文件:《增值税暂行条例》,财税【2008】170号文,财税【2009】9号文、国税函【2009】90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文(修正征收率);

2.4、一般纳税人销售小规模期间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开具3%的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2.5、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开具3%的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号文;

2.6、以上5种情况,一般纳税人处置固定资产,采取简易征收计税方法而又放弃税收优惠的,可以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文;

2.7、除了以上6种情况,一般纳税人销售固定资产,无论是否抵扣过进项税额,在处置固定资产时,都要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税金,可以开具匹配适用税率的普通发票,也可以开具专用发票。

参考文件:财税【2008】170号文。

企业处置固定资产,基本都包含在以上各种情况内,财务人员应匹配相关规定,准确匹配税率,正确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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