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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根据客户要求随意更改货物名称严重可判刑!

来源:上海税务微信公众号   发布时间:2017-01-25  作者:上海税务   编辑:无忧草

阅读:688  打印   RSS 字号:||
随意变更货物名称的行为属于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违法开票的行为。

案例说一说

一份神秘的来信

尊敬的老师,您好,我是一家超市的员工,主要负责超市日常的开具发票等业务。平时也是按照税务要求正常开具发票,但是也会偶尔有客户要求开具和实际业务不相符的发票,比如企业购买了烟酒,要求开具办公用品等等。每次开具这样的发票,心理总有股说不出的感觉,感觉自己犯了大错一样,但是没办法,上面老板要求做的,只好遵照执行。

请问小贤老师,对于这样的开具发票,对企业或者对我个人有什么影响吗?会有什么结果呢?请小贤老师指点!

——一个迷茫中的财务

风险点一点

回复:随意变更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破坏了发票的严肃性,这种情况在超市或者酒店时有发生。有些商家认为,开具发票,只要金额没有错误,品名可以任由客户要求。事实上,随意变更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名称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都要受到行政处罚。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虚开发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您随意变更货物名称的行为属于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违法开票的行为,应及时改正并按照要求正确开具发票。(部分来源上海奉贤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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