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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案例提醒)自作聪明型的会计很容易处处违法!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微信公众号   发布时间:2017-03-08  作者:郝守勇   编辑:无忧草

阅读:591  打印   RSS 字号:||
企业借款给自然人无偿使用,属于无偿提供“贷款服务”,因此应当视同销售服务,存在计征增值税的风险。

案例一

某某商贸公司2016年度账面利润非常可观,需要按照25%的税率预缴接近16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财务人员自作聪明,把12月份一张会务费10万元的发票故意做成100万元,导致第四季度费用一下子虚增了90万元,达到少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会务费120万元

     贷:银行存款120万元

风险

以上属于偷税行为,将会面临0.5倍-5倍的罚款、以及每天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若达到涉案标准的情况下责任人将面临刑事责任。

政策:

(1)《刑法修正案(七)》对《刑法》第201条进行了大幅度修改,将罪名由原来的“偷税罪”修改为“逃税罪”;

(2)刑法规定: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案例2:

企业股东年终想从公司分红但是又不想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聪明”的会计让股东以借款的名义借出100万元,目前长期挂账未还。

账务处理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股东100万元

     贷:银行存款100万元

风险:

(1)企业借款给自然人无偿使用,属于无偿提供“贷款服务”,因此应当视同销售服务,存在计征增值税的风险;

政策:

财税(2016)36号文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企业股东长期从企业借得资金使用,存在被视为“红利分配”,计征“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03年7月11日下发了《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明确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郝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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