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64种税目税率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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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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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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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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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路运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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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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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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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运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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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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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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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运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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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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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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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运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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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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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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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普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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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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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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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特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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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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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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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邮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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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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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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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电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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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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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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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电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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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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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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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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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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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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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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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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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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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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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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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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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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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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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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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建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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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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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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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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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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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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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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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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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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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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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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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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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商品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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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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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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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和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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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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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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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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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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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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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创意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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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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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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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辅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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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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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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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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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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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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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租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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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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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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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证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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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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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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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影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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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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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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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辅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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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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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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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现代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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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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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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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体育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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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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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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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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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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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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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娱乐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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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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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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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住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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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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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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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日常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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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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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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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生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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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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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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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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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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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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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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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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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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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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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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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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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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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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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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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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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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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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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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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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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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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运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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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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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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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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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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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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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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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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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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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设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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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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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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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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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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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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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软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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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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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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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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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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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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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信息系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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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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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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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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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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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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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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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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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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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转让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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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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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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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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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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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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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或者进口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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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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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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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食用植物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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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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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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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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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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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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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报纸、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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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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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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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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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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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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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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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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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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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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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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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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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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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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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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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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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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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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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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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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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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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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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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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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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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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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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率为5%的情形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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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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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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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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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租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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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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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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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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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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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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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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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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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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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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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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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差额纳税劳务派遣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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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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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差额纳税安保服务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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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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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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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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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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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含中外双方签定石油合同合作开采陆上)的原油、天然气,征收率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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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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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1.小陈税务总结记忆方法:不动产买卖和租赁+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出租+劳务派遣(安保服务)+一般纳税人人力资源外包+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
2.小规模纳税人(含其他个人)一律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情况下征收率为3%,特殊情况详见注释。
3.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情况下征收率为3%,特殊情况详见注释,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一般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为5%的情形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财税(2016)36号)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财税〔2016〕68号)
3.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47号)
4.一般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将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简易办法征税。(税总纳便函〔2016〕71号)
补充:可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就是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5.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财税(2016)36号)
6.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财税(2016)36号)
7.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财税(2016)36号)
8.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试点前开工,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财税〔2016〕47号)
补充:(1)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2)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财税(2016)36号)
9.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47号)
10.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47号)
11.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47号)
12.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财税〔2016〕68号)
13.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2016〕47号)
14.中外合作油(气)田按合同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在计征增值税时,不抵扣进项税额。原油、天然气出口时不予退税。(国税发[1998]219号)
小规模适用征收率为5%的情形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财税(2016)36号)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财税〔2016〕68号)
3.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财税(2016)36号)
4.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财税(2016)36号)
补充:含个体工商户。
5.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财税(2016)36号)
6.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财税(2016)36号)
7.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财税(2016)36号)
8.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财税(2016)36号)
补充: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36号)
9.小规模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47号)
补充:小规模纳税人转让2016年5月1日(含)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没有政策直接规定和特殊规定,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0.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47号)
11.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财税〔2016〕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