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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间 降税负需合理筹划

来源:中国税务报   发布时间:2017-11-26  作者:黄伟   编辑:无忧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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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不能像甲公司这样在经营行为发生后才想到要少纳税,甚至直接截留、转移收入,减少计税基数。

作者:黄伟 刘志耕

案例

笔者最近检查某生产光学仪器的甲公司,出于习惯,要求公司财务科许科长带检查人员先参观生产流程,当参观到对产品包装工序时,看到工人将一袋干燥剂和一份产品说明书放到每只产品的包装盒中。在检查全年管理费用账户时,发现共列支了61万袋干燥剂,回想参观该企业生产流程时,每只产品包装中只放了一袋干燥剂,凭着职业经验,笔者认为可以据此验证甲公司是否生产并销售了相应数量的产品。

然而,查阅会计报表附注看到,该公司当年仅销售了不到30万只袋装干燥剂。为此,笔者又从管理费用中统计出当年共列支了65万份产品说明书,这印证了公司可能生产了60多万袋产品。笔者直接向许科长说明了所看到与所查证情况存在的重大差异,希望他作出合理解释,并要求其将前后三个年度账面发生的主要原材料和人工费的总量及两大主要品种料工费的单位耗用量一并提供给检查人员,事已至此,许科长不得不承认了转移收入的问题。原来,被检查年度是甲公司进入企业所得税征收期的第一年,为了降低所得税税负,遂将全年度约一半的销售收入在年度中间均衡转移到另一家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关联企业,材料成本费用仅做了部分转移,结果在料工费配比的问题上露了马脚。最终,甲公司受到了应有的处理处罚。

甲公司的具体问题主要有两点:

1.转移部分销售收入造成投入产出不配比。

2.转移部分主要原材料成本,造成耗用料、工、费不配比。

需要说明的是,甲公司为了偷税在转移收入的同时转移部分主要原材料成本,但不可能按转移收入的比例转移全部相应的料、工、费,这就决定了这种偷税方式逃不过料、工、费配比逻辑关系的检验,很容易在这方面露马脚。上述案例就是以检查人员在参观时看到一只产品配一袋干燥剂这一细节后作为突破口,而企业的账内账外有很多细节可作为突破口。所以,这件事给甲公司的教训是千万别偷税了。

筹划应未雨绸缪

对于纳税筹划,企业应该从整个经营行为实施前的规划开始,通过精心设计,改变原常规或既定经营行为的性质,这样,不仅可能改变原来适用的具体税法,更有可能使得对税款计算的方法、税基及标准等发生变化,或可以取得更多税收优惠,从而使得最终的应纳税额减少,确保以不违法为底线达到节税目的。所以,纳税筹划不能像甲公司这样在经营行为发生后才想到要少纳税,甚至直接截留、转移收入,减少计税基数。由于甲公司有一家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关联企业,所以,甲公司可以通过关联交易利润转移到关联企业,以降低企业所得税整体税负。很明显,由于甲公司的关联方为生产同类型产品的企业,所以,甲公司可以采取的交易方式较多也较灵活,如可以是购销“两头在外”(即主要原材料和产品都通过关联方)的经营模式,还可以是委托经营或加工业务,而资金往来、费用分担的方式也可以考虑。

例如,甲公司可以改变自己的经营模式,仅接受关联方来料加工,赚取少量的加工费,这样大部分利润就到了关联方。

甲公司也可将主要产品或涉及关键技术的主要生产环节委托关联方加工,可以因技术含量高而支付偏高一些的加工费。

甲公司还可以采取委托经营模式,将优质资产委托关联方经营,仅收取少量的委托经营费。

但不管什么方式,一定要有一个度的把握,不能太任性,特别是不能偏离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的定价原则,不能违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对企业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等反避税方面的规定。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通地税局二分局、南通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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