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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企业跨区域涉税事项应注意的几点提示,还不快抱走!

来源:厦门国税微宣传   发布时间:2018-05-28  作者:同安区国税局   编辑:无忧草

阅读:977  打印   RSS 字号:||
今天小编就给大家整理了跨区域涉税事项的知识点,绝对干货!赶紧学习起来吧!

相信很多小伙伴一听说跨区涉税事项,内心都是红红火火、恍恍惚惚的,其实,它也没那么可怕的,这不,今天小编就给大家整理了跨区域涉税事项的知识点,绝对干货!赶紧学习起来吧!

1、什么是跨区域涉税事项?

跨区域涉税事项,是指一个企业需要到外县(市、区)经营业务。

值得一提的是,自2017年10月30日起,试行了1个月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正式实施,按新文件规定:纳税人跨区经营前不再开具相关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取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税务机关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实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信息电子化。

2、办理跨区涉税事项需要带什么材料?

(一)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原外出经营证明开具)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原件)

(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原外埠纳税人经营地报验登记)

出示税务登记证件(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三)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原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1份)

PS:以上资料除原件外均需加盖公章!

3、其他注意事项

(一)《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一定要来国税局开具吗?

答:可以网上填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文),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现我局已开发网上填报功能,只要具备网上办税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办税系统,自主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二)在企业所在地开具《报告表》之后,需要在30天之内去经营地报验吗?

答:不需要。报验事项从依申请调整为依职权,在纳税人首次发生涉税业务时,税务机关依职权对其进行报验登记,故不用担心没有在30天内去经营地报验而出现外管证作废的事情了。另外在税总发[2017]103号文件中,取消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三)项目结束,在经营地税务机关作了反馈之后,还要回去所在地税务机关核销吗?

答:不需要。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经营地完成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后,系统自动将经营地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信息传递至纳税人注册地,并自动完成缴销。若由于网路不通等情况,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通过“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登记缴销”可人工对其报验信息进行缴销。所以大家只需要在经营地完成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即可哦!

来源:厦门国税微宣传,撰稿:同安区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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