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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这些要点您要知道!

来源:上海税务微信公众号   发布时间:2018-08-31  作者:上海税务   编辑:无忧草

阅读:754  打印   RSS 字号:||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日常企业运作中的常见事情,今天,申税小微就来和大家说一说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相关涉税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的税务处理

1、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确定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也就是说,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以享受增值税3%征收率减按2%征收。

2、发票开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的税务处理

1、税收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已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入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3%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此外,针对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十四)项: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2、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应纳税额确定

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6%)

销项税额=销售额*16%

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减按2%征收增值税,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3、发票开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的相关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按规定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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