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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的困惑:"少扣"的个税去哪了?

来源:深圳税务   发布时间:2018-10-21  作者:深圳税务   编辑:无忧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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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财务认为在10月份发的是9月份工资,那么税款的所属月份就是9月份,因此火急火燎的在10月办理了税务申报,这才造成了小明开始的困惑。

小明今天(10月15日)拿到了单位发的工资,发现到手工资与上月一致,所扣个税也与上月一致,并没有因为费用扣除标准的提高而少扣税金,小明就纳闷了:不是说10月1日后取得的工资适用5000的费用扣除标准吗,怎么到手的工资没多,奇了怪了!问了单位财务,说发的是9月份工资,还是沿用3500的费用扣除标准啊,小明开始思考人生:单位财务和税务宣传政策,该信谁啊?

税官解答:小明思考的问题是现在困扰着多数工薪阶层的问题:工资确实是9月份的工资,钱也确实是10月份发的,好像单位财务和税务宣传都没错,但怎么我到手的工资没见多呢?

其实啊,问题主要出现在小明单位财务未充分理解工资薪金发放的收付实现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及第九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说了政策后,小明更无奈:可以说人话吗?

可以说人话吗?人话请看下一段

直白点说:单位给你发钱的月份,在税法上就产生了纳税义务,单位应该在下一个月的1到15日办理税务申报,比方说10月份发你8000元,那么单位要在11月1日到15日办理税务申报,填写税务申报表时税款的所属月份是10月。而小明的公司是怎么操作的?再往下面看。

单位财务认为在10月份发的是9月份工资,那么税款的所属月份就是9月份,因此火急火燎的在10月办理了税务申报,这才造成了小明开始的困惑。

所以啊,常规操作是:单位发所谓9月份的工资,如果是10月份支付的,那么税款所属月份就是10月份(敲重点:税款所属月份就是工资支付月份),在下个月11月1到15日办理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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