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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是不是算错了?1月份和2月份工资一样多,为何个税却多交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时间:2019-03-15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无忧草

阅读:1389  打印   RSS 字号:||
工资薪金所得并非按月为单位计税,而是以年为单位计税——工资一样税不相同,玄机在这!

累计预扣法是新的个人所得税法施行后一项重要的个税源泉扣缴制度,也是实践操作层面的伟大创新。但是累计预扣法施行后,也有纳税人因为不了解这个方法,而对其差生了误解。还有一些好事之徒,明明很了解这种方法,却偏偏要不断否定之。本篇文章,便于大家正确认识累计预扣法,走出认识上的误区。

目前,已经有很多人都拿到了1月份和2月份工资。

在欣喜地发现缴纳个税大幅减少的同时,有些人纳闷了:

俩月税前工资明明一样多,为何扣的税却不一样?

也有一些人会问:

以后每月工资个税都能像一二月份这么少吗?

为此,记者专访了财税专家——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专家,为大家解疑释惑。

“根据新修订的个税法,工资薪金所得并非按照月为单位来计税,而是以年为单位来计税。并且,新个税法规定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四种收入综合计税。因此,原来代扣代缴方式显然已无法适用新税法的要求,需要由代扣代缴改变为预扣预缴。”专家告诉记者。

专家说,一个纳税人收入从年初到年末大多数是一个不断增加的过程,有可能孤立地按月收入进行预扣预缴会造成汇算清缴时,汇缴的数额与预缴的数额相差较大,需要办理补退税,从而增加纳税人负担。

因此,为了减少补退税的程序,于是对于工资薪金的每月预扣预缴规定了累计预扣法。

工资薪金所得并非按月为单位计税,而是以年为单位计税——工资一样税不相同,玄机在这!

累计预扣法减少补退税程序,既能够准确地根据纳税人收入变动动态地预缴税款,又可以实现综合所得的计税,平衡纳税人全年税收负担。累计预扣法不会影响纳税人全年应纳税额,也不会影响新个税法减税红利的发挥。

专家给记者举了一个例子:

某职员2015年入职,2019年每月应发工资均为30000元,每月减除费用5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4500元,享受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两项专项附加扣除共计2000元,假设没有减免收入及减免税额等情况。

以今年前3个月为例,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各月应预扣预缴税额:

1月份:(30000-5000-4500-2000)×3%=555元;

2月份:(30000×2-5000×2-4500×2-2000×2)×10%-2520-555=625元;

3月份:(30000×3-5000×3-4500×3-2000×3)×10%-2520-555-625=1850元。

“上述计算结果表明,由于2月份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为37000元,已适用10%的税率,因此2月份和3月份应预扣预缴税款有所增加。”

“因为原有的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是以月为单位计税的,因此,纳税人通常已经习惯了这种思维,在新税法下则需要转变这样的思维方式。新税法改为了以年为单位综合计算综合所得,因此,每个月工资薪金不再孤立地计算其税额。”

“累计预扣法典型的特点是综合考虑,渐进式计税既能够准确地根据纳税人的收入变动动态地预缴税款,又可以实现综合所得计税,平衡纳税人全年的税收负担。”

专家强调,实施累计预扣法,即使全年每个月收入是均等的,但是由于收入累计的渐进性,因此所适用的超额累进税率也是渐进的,因此每个月缴纳的税额也是渐进的。

需要强调的是,累计预扣法不会影响纳税人全年应纳税额,也不会影响新个税法减税红利发挥。这种办法可以节省纳税人全年中前期的税金,少占用纳税人的资金成本,使其获得货币的时间价值

本文来源: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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