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会计视野讯 中评协发布通知,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公告称,为进一步完善资产评估行业信用体系、构筑诚实守信的执业环境,提升资产评估行业社会公信力。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对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06年4月22日发布的《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诚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中评协〔2006〕96 号)进行了修订。
重要修订事项的说明
(一)对原办法的名称进行了修改
原办法名称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诚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而根据《资产评估法》第三十六条关于协会职责条款中的第四款规定:“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将会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的情况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为匹配《资产评估法》的相关规定,此次修订将原办法名称修改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信用档案管理办法》。
(二)取消了原办法中有关良好记录的相关规定
此项修改主要考虑两个方面,一是行业诚信建设重点在建立失信惩戒机制,通过这一机制提高全行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最终使诚实守信成为全行业的自觉行为规范。二是原办法的执行过程中,良好行为记录过于杂乱,存在难以分类,不利于管理等问题。故新办法中只保留了记录失信惩戒相关数据信息的有关规定,取消了原办法中关于良好记录的相关规定。
(三)调整了自律惩戒的种类和称谓
原办法中关于自律惩戒种类的使用都是依据原自律惩戒办法。目前,协会自律惩戒办法已修订,对自律惩戒的种类和称谓均做了修改,因此,会员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的修订对其中涉及的自律惩戒种类和称谓做了相应调整。
(四)强化了非公示信息转为公示信息的条件
为加强会员守信意识,此次将非公示信息转为公示信息的条件,由原一年内非公示信息记录3次更改为2次。
(五)妥善处理地方协会与中评协管理权限
根据《资产评估法》“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针对这一规定,由中评协收集各地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然是不现实的,所以建议地方协会同时负责收集、录入当地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惩戒处罚决定。
(六)对会员不如实申报信息和管理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做出了相关惩戒和处罚。
会员没有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报、或者隐瞒、提供相关虚假材料的,协会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信用档案管理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擅自修改、遗漏、有选择性地记录或泄露会员信用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业协会内部通报批评或调离工作岗位,对会员造成重大影响和后果的,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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