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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回复个体工商户需要建账!

来源:江苏税务   发布时间:2019-06-23  作者:江苏税务   编辑:无忧草

阅读:674  打印   RSS 字号:||
达不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个体工商户是否需要建账? 

答:需要,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或简易账。

(1)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设置复式账:

①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②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③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①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②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③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达不到上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政策依据】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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