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会计视野讯 财政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征求<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公告称,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的会计核算,提高律师事务所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办公厅起草了《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21年3月25日前将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反馈意见材料中请注明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
《征求意见稿》主要包括四部分内容:
一是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明确本会计处理规定的适用范围,并对律师事务所应执行的会计标准作出总体要求。
二是会计科目设置和主要账务处理,针对律师事务所的公益法律服务、开展业务协作、代客户支付款项、代客户保管款项、提取执业风险基金和事业发展基金等相关具有行业特点的业务,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上,规定了应当增设或调整的会计科目,并说明有关科目的主要账务处理。
三是财务报表列示和披露,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上,规定了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附注中的利润分配表等应当增加或调整的报表项目,并对分所信息披露提出要求。
四是附则,明确本会计处理规定的施行时间,并规定已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参照本会计处理规定对相关会计科目和财务报表项目进行调整。
征求意见的主要问题:
1.您是否同意《征求意见稿》关于相关会计科目设置和主要账务处理的相关规定?如果不同意,请说明理由,并对应当如何规定提出建议。
2.您是否同意《征求意见稿》关于财务报表列示和披露的相关规定?如果不同意,请说明理由,并对应当如何规定提出建议。
3.您对《征求意见稿》有无其他意见和建议?请说明理由,并对应当如何规定提出建议。
原文地址:http://kjs.mof.gov.cn/gongzuotongzhi/202102/t20210222_366019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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