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0日北京市财政局出具了《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浩清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行政处罚决定书》(京财监督〔2021〕2551号)。北京市财政局多次致电北京浩清会计师事务所法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徐凤珍,均无法取得联系,向该会计师事务所地址进行邮寄送达被退回。执法人员赴当事人地址现场送达,实际地址不存在。因通过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当事人,现将《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浩清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行政处罚决定书》(见附件)依法公告送达,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浩清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京市财政局
2022年2月10日
附件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浩清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财监督〔2021〕2551号
当事人:北京浩清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093088987K
执行事务合伙人:徐凤珍
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B1-6538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北京市财政局派出检查组对你所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执业质量情况实施了检查,查出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经查,你所出具的2632份审计业务报告中(其中审计报告2629份,验资报告3份),1532份审计业务报告仅有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营业执照,1100份审计业务报告无任何形式的审计工作底稿,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且情节严重。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等有关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询问笔录、当事人签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12月20日决定给予你所吊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