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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注协就会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征意见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发布时间:2022-04-19  作者:蔡秋红   编辑:无忧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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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安徽注协印发《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中国会计视野讯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公告称,为贯彻落实国办发30号文,优化中介服务,引导事务所高质量发展,安徽省注协拟对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进行全面修订。现将修订征求意见稿印发并征求意见。

安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综合反映和科学评价我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发展水平,优化中介服务,引导事务所坚持质量导向、强化风险意识、深化诚信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和排名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负责开展全省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并发布事务所综合评价前50家排名信息。

第三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每年开展一次,评价年度为自然年度,基准日为上一年度12月31日

第二章 参评条件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财政厅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包括外省事务所在我省设立的分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参与综合评价:

(一)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最近两个年度内,受到暂停业务处罚或与其他处罚并处的;

(三)最近两个年度内,所属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注师)因违规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未履行会员义务的;

(五)未按时填报综合评价信息的;

(六)上年度填报综合评价信息严重失实的。

第五条 外省事务所在本省设立的分所单独参加综合评价。本省事务所在省内设立的分所由总所合并上报。

第六条 事务所涉及合并、分立情形的,于上年度12月31日前办结以下所有手续的,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参加综合评价:

(一)签订合并分立协议,形成合并、分立相关会议决议及合伙人(股东)协议;

(二)完成工商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和主管部门批准变更执业证书手续;

(三)完成合伙人(股东)退伙(退股)、注师转所手续。

第三章 评价指标

第七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主要从业务收入、人力资源、党群建设、内部治理、加分项、处理处罚等6个方面反映事务所状况,共设置19个指标,包括:

(一)业务收入。包括业务收入规模、注师人均业务收入等2项具体指标。以上指标中的业务收入指事务所每年上报省注协的、经过审计的上一年度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

(二)人力资源。包括注师人数规模、促进就业、人才队伍建设、行业高端人才培养等4项具体指标。注师人数仅统计事务所截至上一年度12月31日、年龄在60周岁以内的注师人数。

(三)党群建设。包括党群组织建设、党建入章、参政议政、担任行业职务、开展或参与公益活动等5项具体指标。

(四)内部治理。包括合伙人(股东)年龄结构、一体化管理、信息宣传、发表行业相关研究文章、计提职业风险基金(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应用函证集中化数字化情况等6项具体指标。

(五)加分项。指对上一年度事务所、党团组织或注师获表彰奖励情况进行额外加分。

(六)处理处罚。指最近两个年度内,事务所及其注师在执业中受到除暂停执业以外的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等情况。

第八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依据第七条规定进行评分,总计105分,包含基础分100分和附加分5分,评分方法如下:

(一)业务收入规模指标得分,满分30分,分四档计算:

1.业务收入在400万元(含)以下的为第一档,满分18分,计算公式:(业务收入/400万元)×18分;

2.业务收入在4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以下的为第二档,满分24分,计算公式:18分+[(业务收入-400万元)/(1000万元-400万元)]×6分;

3.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含)以下的为第三档,满分28分,计算公式:24分+[(业务收入-1000万元)/(3000万元-1000万元)]×4分;

4.业务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的为第四档,满分30分,计算公式:28分+[(业务收入-3000万元)/(全省业务收入最高值-3000万元)]×2分。

(二)注师人均业务收入指标得分,满分20分,分三档计算:

1.注师人均业务收入在25万元(含)以下的为第一档,满分12分,计算公式:(注师人均业务收入/25万元)×12分;

2.注师人均业务收入在25万元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为第二档,满分18分,计算公式:12分+[(注师人均业务收入-25万元)/(50万元-25万元)]×6分;

3.注师人均业务收入在50万元以上的为第三档,满分20分,计算公式:18分+[(注师人均业务收入-50万元)/(全省注师人均业务收入最高值-50万元)]×2分。

(三)注师人数规模指标得分,满分8分,分四档计算:

1.年龄在60周岁以内的注师人数在6人(含)以下的为第一档,满分5分,计算公式:(60周岁以内的注师人数/6人)×5分; 

2.年龄在60周岁以内的注师人数在6人以上、18人(含)以下的为第二档,满分6.5分,计算公式:5分+[(60周岁以内的注师人数-6人)/(18人-6人)]×1.5分;

3.年龄在60周岁以内的注师人数在18人以上、30人(含)以下的为第三档,满分7.5分,计算公式:6.5分+[(60周岁以内的注师人数-18人)/(30人-18人)]×1分。

4.年龄在60周岁以内的注师人数在30人以上的为第四档,满分8分,计算公式:7.5分+[(60周岁以内的注师人数-30人)/(全省60周岁以内的注师人数最高值-30人)]×0.5分。

(四)促进就业指标得分,满分2分:上一年度末事务所参加社会保险的全体职工人数同口径不变或增加的,得1分(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职工也需计算入内);事务所提供就业服务,被人社部门评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或被评为全国、全省注师行业青年创业就业见习基地的,再得1分。

(五)人才队伍建设指标得分,满分6分:事务所所属注师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继续教育规定学时的,得2分;事务所职工上一年度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全科合格人数,获得国家承认硕士、博士学位的注师人数(按存量赋分),注师上一年度参与省注协面授班授课人数,以及注师上一年度参加中注协、省财政厅财政检查局及省注协组织的行业执业质量检查人数(违反检查纪律被调换的除外),每人得1分。

(六)行业高端人才培养指标得分,满分3分:注师被评为行业资深会员、全国及省级行业领军人才情况,以及正在培养但尚未结业的行业高端人才情况(按存量赋分,同一注师具有多重身份时,只计分一次),每人得1分。

(七)党群组织建设指标得分,满分4分:事务所成立党组织的得2分;成立团组织、工会或妇联的,每成立一类组织得0.5分;事务所党组织书记述职评议被省、市行业党组织考核为“好”等次的得1.5分。

(八)党建入章指标得分,满分4分:将设立党组织、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加强经费保障等内容写入公司章程、合伙人协议或分所管理办法,达到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得0.5分,全面达到的得1分。按要求明确党组织与机构管理层关系(建立党组织与管理层沟通协商机制,使党组织参与事务所的重大决策,发挥党组织政治功能)的得1.5分;持续推进党组织班子成员与经营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得1分。

(九)参政议政指标得分,满分2分:注师担任全国、省人大代表、党代表、政协委员的,每人得2分;担任市、县人大代表、党代表、政协委员的,每人得1分(同一人员有多项任职的,按最高分值计算)。

(十)担任行业职务指标得分,满分1分:注师担任中注协常务理事、监事会成员或专门委员会委员的,每人得1分;担任省注协常务理事、监事会成员、专门委员会委员或省行业党委委员的,每人得0.5分(同一注师有多项任职的,按最高分值计算)。

(十一)开展或参与公益活动指标得分,满分4分:事务所上一年度开展或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次数(含在安徽境内院校设立奖学金、慈善捐款、行业普法、义务献血、捐资助学及志愿服务社会等),每次得1分。

(十二)合伙人(股东)年龄结构指标得分,满分5分:截至上一年度末,事务所55周岁以下合伙人数量,每人得1分。

(十三)一体化管理指标得分,满分5分:事务所在人员管理、财务管理、业务管理、技术标准和质量管理、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建立并有效实施了统一的管理体系,每方面得1分。

(十四)信息宣传指标得分,满分2分:事务所上一年度向省注协报送各类典型案例等信息并被采纳的,每条得1分。

(十五)发表行业相关研究文章指标得分,满分1分:上一年度,注师在《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财经报》、《中国会计报》等财经报刊杂志发表行业相关研究文章的,得1分。

(十六)计提职业风险基金(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指标得分,满分1分:提取、使用职业风险基金或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得1分;未计提职业风险基金且未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不得分。

(十七)应用函证集中化数字化情况指标得分,满分2分:事务所建立了集中的电子函证平台,并在全所范围内统一执行函证程序的,得1分;设立了函征中心并配备有专职工作人员的,再得1分。

(十八)加分项指标得分,满分5分:上一年度,事务所、党团组织或注师获全国性表彰的,得3分;获省部级表彰的,得2分;获全国行业党委或中注协表彰的,得1分(因同一事项受多次表彰的,按最高分值计算)。

(十九)处理处罚指标为直接减分项,其中:

1.事务所近两个年度受到处罚惩戒等情况:事务所受到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以上三项或者两项处罚并处的,一次减5分;受到公开谴责的,一次减3分;受到通报批评的,一次减2分;受到训诫的,一次减1分。

2.注师近两个年度受到处罚惩戒等情况:注师受到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撤销会员资格的,一人次减3分;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一人次减1分。

3.事务所是否完成党建工作要求情况:未按规定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的,减2分;符合组建党组织但未及时建立的,减2分。

4.分所未保持设立条件情况:分所未保持设立条件的,减2分。

5.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况:上一年度,事务所或注师提供虚假注册材料、任职资格检查材料、综合评价材料或作出不实承诺的,一次减2分。

第四章  评价流程

第九条 综合评价工作流程包括省注协发布综合评价通知、事务所填报、省注协审核、计算排名结果、排名信息公示、排名信息正式发布等环节。

第十条 事务所自行决定是否参加综合评价,自愿参加的事务所应按照要求,及时填报《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自评表》,并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逾期提交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省注协将通过抽查等方式对事务所填报信息进行核查。如发现事务所填报信息不实,省注协将依据第八条处理处罚指标扣减相应分值,并责令事务所限期更正;对故意填报严重失实信息,或逾期拒不更正的事务所,取消事务所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综合评价的资格。

第十二条 省注协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确认事务所的综合评价得分,形成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结果。事务所的综合评价排名信息在省注协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省注协将调查核实有异议的内容,并作出相应处理;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对外正式发布综合评价排名信息。

第十三条 省注协发布的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信息中,同步披露事务所及注师上年度受到的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结果基于数据和信息来源,不代表省注协的观点和看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注协负责解释。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省注协印发的《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皖注协〔2021〕10号)同时废止。

原文地址:/ahzx/wzgg/164997653863159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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