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会计视野讯 辽宁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辽宁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公告称,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号),根据国家和辽宁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培育高素质的会计人才队伍,结合辽宁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通过健全评价体系、创新评价机制、完善评价标准、加强评审管理和优化评审服务、促进职称制度与会计人员培养使用相结合等措施,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的会计人员职称制度。
规范会计人员职称层级。会计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三个层级,相对应名称分别为助理会计师、会计师、高级会计师、正高级会计师。会计人员各级别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明确会计人员职称适用范围。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会计人员。公务员符合条件的可以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但不得参加高级、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
针对不同职级的特点,创新评价方式,综合采用考试、答辩、评审等多种评价方式。助理会计师、会计师实行全国统一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国家统一组织、统一科目、统一大纲。高级会计师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会计人员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考试成绩达标且在有效期内可申报参加评审。正高级会计师采取答辩与评审相结合方式,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申报并参加答辩和评审。
明确评价机构。省财政厅是全省会计系列职称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组建辽宁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开展相应层级职称评审工作。各地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具体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和职称评审申报人员的初审工作。
向优秀会计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会计人员倾斜。对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优秀会计人员,适当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会计人员,重点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科研能力要求,引导会计人员扎根基层。
原文地址:/czt/lnhjw/tztg/32928916030D4DD6A75E11962D9EE381/index.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