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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份年报无底稿 北京一会计所被吊销许可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发布时间:2022-06-01  作者:视野   编辑:无忧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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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北京颂石会计所2019至2020年811份年审报告无工作底稿,201份专项报告仅有审计报告无工作底稿,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且情节严重,北京财政局拟给予该所吊销会计所执业许可的行政处罚。

中国会计视野讯 2022年3月30日,北京市财政局分别向16名行政相对人印发了《北京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其中北京颂石会计所2019至2020年811份年审报告无工作底稿,201份专项报告仅有审计报告无工作底稿,在 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且情节严重,北京财政局拟给予该所吊销会计所执业许可的行政处罚。

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北京市财政局派出检查组对北京颂石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执业质量情况实施了检查。现将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告知如下:

经查,北京颂石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2019年600份年审报告无工作底稿,184份专项报告仅有审计报告无工作底稿;2020年211份年审报告无工作底稿,17份专项报告仅有审计报告无工作底稿,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且情节严重。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以及第三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等规定。上述涉嫌违法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拟给予北京颂石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吊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所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你所无进一步陈述、申辩的意见,本机关将调查终结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你所有进一步陈述、申辩意见,请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

原文地址:/ztlm/xzzfxxzt/xzzfdtxx/xzzfjg/xzcfjdxx/202205/t20220531_27255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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