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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扩围

来源: 经济日报   发布时间:2022-06-13  作者:姚进   编辑:lucy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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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支持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的通知》,决定进一步扩大试点,便利更多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在一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助力企业加快创新发展。

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渠道获拓宽。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支持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的通知》,决定进一步扩大试点,便利更多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在一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助力企业加快创新发展。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扩大试点地区范围,从前期9个省(市)的特定区推广至17个省(市)的所有区域;二是扩展试点主体类型,在高新技术企业试点的基础上新增“专精特新”企业;三是提高试点额度,已开展试点的9个省(市)区域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便利化额度统一提高至等值1000万美元。

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是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力量。“进一步扩大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让企业更好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拓宽中小微创新企业融资渠道,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有助于激发中小微企业等微观市场主体活力,稳定就业,稳定经济大盘。”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宏观研究员周茂华表示,对“专精特新”企业来说,此次试点扩大,拓宽了企业的融资渠道,将推动中小微企业将更多资金投入到科创研发与生产中,增强企业自身创新研发能力,促进试点区域科创企业发展壮大。同时,由于试点省份大幅扩大,将使得更多省份“专精特新”企业受益,有利于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

据了解,对于企业借用外债,监管部门一般统一采取宏观审慎管理,其中有一个很重要的参数,就是净资产。高新技术中小微企业以及“专精特新”企业一般净资产很少,如果按照宏观审慎管理,很难从境外融资。因此,监管部门专门出台《通知》,不按这些企业的净资产来计算,而是给予一定额度,在一定额度里企业可以自主借用外债。

值得注意的是,外汇局对试点企业的资质进行了规定。企业应当是注册在试点区域、成立时间一年(含)以上且存在实际经营活动的非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企业除外),并且获得国家或地方相关部门认证的高新技术或“专精特新”企业,且近两年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

“关于外债便利化,还有简化外债账户管理。今年4月至5月开户数同比下降40%,有效节约了企业管理成本。”外汇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介绍,接下来,外汇局将指导试点地区落实好政策措施,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宏观经济大盘稳定。

延伸阅读:

  • 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实体经济外汇风险管理
  •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发布
  • 外汇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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