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会计视野讯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的通知。
公告称,为推进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2﹞54号),河北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行业信用监管机制,提高行业诚信意识,加强和规范行业秩序管理,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2﹞54号),结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的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管理、评价评级结果应用、信用信息归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包括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经营活动的企业,从业人员包括上述市场主体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及时、有效的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切实维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财政部门依据市场主体信用评价评级结果,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一)对A类(守信)企业,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发现问题、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根据实际情况一般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B类(一般失信)企业,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有投诉举报和确有必要的,可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三)对C类(严重失信)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定向和随机抽查相结合,并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措施。
(四)对D类(黑名单)企业,依法依规严格执行限制措施。
第六条 科学综合运用评价评级结果,在办理行政审批、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安排等相关业务时,参考使用评价评级结果,对评价评级结果较好的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引导企业加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依法诚信经营。
第七条 对行政检查事项,在行政检查结论作出后,及时登录河北省一体化信用平台,新增录入法人或自然人行政检查信息。同时,按照“双公示”信息报送要求,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需在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登录河北省一体化信用平台,全面归集、规范导入行政处罚信息,确保不发生瞒报、迟报数据问题。
第八条 财政部门人员在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九条 对政府采购、会计信息质量等开展的行政检查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2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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