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会计视野网站整理了2022年10月份开始实施的财税法规,还会陆续增加本月新发布当月实施的法规。
中央法规:
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划转撤并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发布《行政事业单位划转撤并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公告称,为进一步落实财务、资产管理有关要求,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划转撤并的会计处理,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相关规定,财政部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划转撤并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现予以印发并请遵照执行。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
国务院国资委印发的《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明确提出中央企业应当结合实际设立首席合规官,不新增领导岗位和职数,由总法律顾问兼任,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领导合规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相关工作,指导所属单位加强合规管理。
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
中国银保监会印发的《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自2022年10月8日起施行。《决定》对《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相关条款进行修改,主要修改事项包括:缩减银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批范围,优化相关任职资格条件,优化银行发行债券审批的范围和机制,以及依据中外一致原则修改部分条款等。此举旨在持续推进简政放权,优化银行业市场准入工作程序,构建内外一致的市场准入规则体系。
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发布的《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表示,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同时明确,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0号),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进一步细化了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有关执行口径,明确了办理退税手续和需提供的资料,以及税务部门服务征管举措。
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操作指南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操作指南》。
地方法规: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会计处吉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报备验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免费使用往来电子函证的通知
江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江西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本市承担商品储备业务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确认上海市2021-2023年度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第十五批离境退税商店名单的通知
天津市医保局天津市人社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宣传提纲》的通知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等九部门印发《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 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等十六部门关于印发《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