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会计视野讯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更新<河北法院委托鉴定、评估机构备案名单>的公告》。
公告称,为进一步提高全省法院司法鉴定、评估质量,更好的服务保障审判、执行中心工作,根据最高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和河北高院《鉴定、评估机构备案、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全省法院司法实践,决定更新《河北法院委托鉴定、评估机构备案名单》。
鉴定类机构包括: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环境损害类、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工程设计、产品质量、会计审计、测绘、价格鉴证等机构;评估类机构包括:资产、房地产、土地、旧机动车、采矿权、保险公估等机构。
此次更新《名单》采取省级行业协会推荐的方式进行。机构所属行业没有协会的,由其主管部门推荐。省级行业协会或相关部门推荐后,河北高院结合审判、执行工作需要和各市中级法院对鉴定、评估机构履职评价情况确定《名单》。
被推荐的必须是在河北省依法设立、成立满三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委托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法人代表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受到刑事处罚的;因违规违法被有关部门处罚或被省法院取消备案资格未满3年的;由被取消备案资格、被其他有关部门作出同等或更为严重处罚的专业机构直接演变、更名或者由其法人代表成立或控股,原处罚未满3年的;收费标准高于所属省行业协会各机构平均收费标准10%的。
原文地址:/article/detail/2022/10/id/698452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