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会计视野讯 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关于征求<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等三项监管制度意见的通知》。
通知称,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 号)文件精神,加强湖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监管,充分发挥行业监管效能,提高行业服务质量,我会对《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办法》《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工作规则》进行了修订,现征求意见。请各单位于2022年11月15日前将意见反馈表反馈至业务监管部邮箱。
相关监管制度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 号),加强我省行业执业质量自律监管,根据中注协相关监管制度等要求,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修订《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办法》《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工作规则》。现将主要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随着资本市场改革的持续深化和监管环境的不断变化,现行行业监管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政策变化和行业发展需要,需适时予以调整。本次修订的基本思路是,贯彻落实上级部门的监管制度要求,省注协坚持问题和风险导向,根据行业实际,对会员执业违规的情形等方面逐一做出明确规定。
二、 修订过程
省注协高度重视相关监管制度的修订工作,及时梳理现行监管制度中与实际执行不相适应的条款。为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执业准则的框架下,更好地贴近现阶段发展实际,且在实践中具有较强的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现已形成了相关制度的修订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是反洗钱义务履行等相关规定。对于检查发现的涉嫌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线索,移交有权部门调查处理。对存在执业违规行为,但尚不构成行业惩戒的,可以采取强制培训、责令单位会员内部问责、责令单位会员整改等自律监管措施。
二是根据最新的质量管理相关准则要求,将“质量控制准则”修改为“质量管理相关准则”。
三是明确相关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管理以及会员管理等规定的具体情形。对存在被非注册会计师实际控制情形的、存在通过网络平台或其他媒介售卖注册会计师业务报告以及存在业务报告数量明显超出服务能力等情形,视情节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四是优化惩戒委员会和申诉与维权委员会人员组成,实行惩戒庭和申诉与维权庭制度,由省注协从惩戒委员会(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委员中分别随机挑选或直接指定 5 名委员组建惩戒庭(申诉与维权庭),其中专业人士数量不超过 3 人,惩戒庭(申诉与维权庭)主席为律师或政府部门代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惩戒委员会全体委员集体讨论、研究。
五是规定审理全程录音或录像,确保客观公正。
六是改进作出决定方式。惩戒庭(申诉与维权庭)采取合议形式作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惩戒委员会(申诉与维权委员会)集体投票作出决定,将原来的通过方式由“三分之二以上(含)通过”修改为“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并制定存在三种以上意见的通过规则。
七是完善申诉机制。当事人如对惩戒委员会决定不服,将原来在收到惩戒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修改为“8个工作日内”向申诉与维权委员会提起书面申诉。申诉与维权庭仅就有争议的事项进行复核,而非重新审理,以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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