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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回复在司法审判中公平合理认定会计所责任

来源: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联络沟通平台   发布时间:2023-02-02  作者:最高法   编辑:zl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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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联络沟通平台”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336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在司法审判中公平合理认定会计师事务所责任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中国证监会,现答复如下:

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强调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保证发行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是注册制改革的关键环节。正如您所言,在当前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不断深入、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背景下,作为中介机构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作用日益重要。相应地,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与的证券违法行为也需要我们更加关注。2019年至2021年,中国证监会查处中介机构违法案件80起,其中涉及24家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违法行为集中表现为:一是风险识别与评估程序存在严重缺陷,未针对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二是鉴证、评估等程序执行不充分、不适当,核查验证“走过场”,执业报告“量身定制”;三是职业判断不合理,形成的专业意见背离执业基本准则;四是严重背离职业操守,配合、协助公司实施造假行为。因此,依法追究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的责任,有助于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督促市场参与各方归位尽责。

一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在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中秉持过罚相当的基本原则,持续构建和完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在内的中介机构民事赔偿责任体系。在制度供给层面,2007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审计侵权司法解释》)和2020年出台的《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债券座谈会纪要》)等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文件明确提出了“根据过失大小确定赔偿责任”“将责任承担与过错程度相结合”,清晰地表达了侵权责任法中“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今年2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在民法典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更是进一步细化了会计师事务所过错认定标准以及相应免责抗辩事由,充分体现了对证券服务机构实施区分责任的司法理念。在案件审理层面,上海高院在“中安科”案中,结合行为性质和内容、过错程度、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原因力等因素,判令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安科赔偿义务的1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广州中院在康美药业案中,结合相关主体是否参与造假、报告签署情况、被诉主体身份等方面对各董监高进行责任划分,判决实际参与造假的董监高在100%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未参与造假但签署虚假陈述报告的多名董监高分别在5%-20%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而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因未实施基本的审计程序行为,严重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等规定,判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述司法实践体现了精细化认定主体责任、“过责相当”的审理思路。

关于您在建议中提到“一旦会计师事务所出现过失,甚至是轻微瑕疵,要么因无力赔偿而倒闭,要么就不承接高风险的证券相关业务”问题。《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13条明确了证券法第163条所称的过错,为故意和重大过失,故只有在会计师事务所对虚假陈述行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可能对相关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审计侵权司法解释》第五条、第六条在列举了故意和过失的表现形式的同时,于第七条专门列举了会计师事务所的免责抗辩事由。因此,在会计师事务所仅系一般或轻微过失的情况下,因巨额索赔金额陷入“涉诉即倒”的担忧可基本消除。而在会计师事务所系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参考行业执业规范规定的工作范围和程序要求等内容,结合会计师事务所的核查、验证工作底稿等相关证据,综合认定其过错性质,并充分考虑过错大小、原因力大小等因素,妥善认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

关于您在建议中提到的注册会计师法修订草案中的相关原则和条款,我们在一些司法解释、司法政策文件中也有体现和安排。在合理信赖与免责抗辩方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18条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行业执业规范等规定,结合核查、验证工作底稿等相关证据,认定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并引入了“合理信赖”制度;第19条专门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的免责抗辩事由。上述规定有利于厘清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职责边界,避免其因发行人财务造假而动辄得咎和承担超出其工作职责范围的责任。中国证监会制定《关于注册制下提高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的指导意见》等制度规则,细化了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执业要求,明确合理信赖规则,督促各主体归位尽责。在专家鉴定意见方面,《债券座谈会纪要》第24条明确规定了受理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就虚假陈述行为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失范围提供专业意见。2019年、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关于为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要求推动建立证券侵权案件专家陪审制度,加快制定专家证人的资格认定和管理办法,以进一步增强案件审理的专业性。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要积极开展专家咨询和专业人士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探索,就相关专业问题征求中国证监会系统部门单位的意见等。

我们完全赞同您提出的加强对各地法院指导、统一裁判尺度的建议。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加强司法解释的正确理解适用,推动司法政策精神的贯彻落实;二是坚持同案同判思维,做好典型案例的发布宣传和重大案件的审判指导;三是强化与财政部、中国证监会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依法发挥行业监管意见和专业意见的参考作用;四是建设高水平的证券审判队伍,努力提高证券审判专业化和精细化水平。在多方共同努力下,人民法院将不断细化和完善证券侵权民事赔偿制度,为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优质司法保障。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2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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