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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信息披露违规 银鸽3被处罚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发布时间:2023-02-07  作者:视野   编辑:无忧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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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因未按规定履行有关临时信息披露义务,2018、2019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2018年、2019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诉讼、仲裁披露不及时,银鸽3(400094.NQ)被河南证监局责令改正,警告,并处以270万元罚款。7名责任人被警告,合计被罚款605万元,其中时任财务总监汪君被罚款70万元。

中国会计视野讯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银鸽3,证券代码:400094)发布《关于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因未按规定履行有关临时信息披露义务,2018、2019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2018年、2019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诉讼、仲裁披露不及时,银鸽3(400094.NQ)被河南证监局责令改正,警告,并处以270万元罚款。7名责任人被警告,合计被罚款605万元,其中时任财务总监汪君被罚款70万元。

以下为公告全文:

证券代码:400094 证券简称:银鸽3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收到日期:2023年2月2日

生效日期:2023年1月17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措施类别: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公告编号:2023-003

(一)未按规定履行有关临时信息披露义务,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在重大遗漏;

(二)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三)诉讼、仲裁披露不及时。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经查明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鸽投资”或“公司”)违法事实如下:

1、未按规定履行有关临时信息披露义务,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1)2018年,银鸽投资在未经审议等情况下,分别为控股股东漯河银鸽实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鸽集团”)有关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高额授信合同项下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贷款本金和利息等费用承诺差额补足义务,涉及本金和授信14.39亿元,未按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且未在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构成重大遗。

(2)2018年、2019年,银鸽投资在未经审议等情况下,向银鸽集团分别提供资金24,500,000.00元、51,810,000.00元,未按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且未分别在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构成重大遗漏。

2、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1)2018年,银鸽投资虚增收入24,951,456.40元,虚增利润总额24,043,612.37元,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不实,构成虚假记载。

3、诉讼、仲裁披露不及时

2020年,银鸽投资未及时披露诉讼事项,涉案金额400,080,000.00元;未及时披露购销合同仲裁事项,涉及货款989,255,265.58元及相关违约金等。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文书、会计凭证银行流水、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认为银鸽投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修公告编号:2023-003

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2019年修订的《中华入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违法情形。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2005年《证券法》和《证券法》相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决定:

1、对孟飞给予警告,并处以190万元罚款。

2、对顾琦给予警告,并处以120万元罚款。

3、对汪君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

4、对邢之恒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

5、对杨向阳给予警告,并处以55万元罚款。

6、对王友贵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7、对胡志芳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处罚不会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处罚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将以此为戒,进一步加强对相关业务规则和法律法规的学习,全面提高合规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

公告编号:2023-003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号、3号、4号、5号、6号、7号、8号。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3日

原文地址:https://www.neeq.com.cn/disclosure/2023/2023-02-03/1675410507_10594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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