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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会计所收警示函 审龙宇燃油年报违规

来源:中国经济网   发布时间:2023-02-13  作者:中国经济网    编辑:lucy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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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因执业龙宇燃油年报审计项目违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徐士宝收警示函。

原标题:大华会计师所收警示函 审计龙宇燃油2021年年报违规

中国经济北京2月10日讯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徐士宝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31号)显示,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对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宇燃油”,603003.SH)2021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

经查,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发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所”)、徐士宝在上述项目中未做好签字注册会计师轮换工作。徐士宝作为龙宇燃油2016年度至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及2018年度至2020年度项目合伙人,已连续签字五年,同时在冷却期内担任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组成员。

上述行为不符合《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2019)第四十条第二项、《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2020)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大华会计师所、徐士宝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大华会计师所、徐士宝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大华会计师所官网显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创立于1985年,是国内最具规模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之一,是国内首批获准从事H股上市审计资质的事务所。大华在中国拥有7000余名员工,大华常年服务的客户有10000余家,涉及多个行业及领。大华已经形成以审计业务为主体,涵盖管理咨询、涉税服务、工程项目管理为一体的综合服务体系。

龙宇燃油官网显示,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的云数据基础设施服务商和大宗商品贸易服务商。龙宇燃油创立于1997年,系大型控股集团上海龙宇控股有限公司旗下上市公司,证券代码:603003.SH,总部位于上海浦东陆家嘴金融贸易区,注册资本超4亿人民币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行业规范、业务规则等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委托文件、核查和验证资料、工作底稿以及与质量控制、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信息和资料。证券服务机构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管理,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报送或者披露相关资料、信息,保证其提供、报送或者披露的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并保持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独立性管理和投资者保护机制,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守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中国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2019)第四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下列政策和程序:

(一)明确标准,以确定长期委派同一名合伙人或高级员工执行某项鉴证业务时,是否需要采取防范措施,将因密切关系产生的不利影响降至可接受的水平;

(二)对所有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按照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规定期限届满时轮换项目合伙人、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以及受轮换要求约束的其他人员。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2020)第一百一十八条:如果某人员担任项目合伙人或其他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达到五年,冷却期应当为连续五年。

如果某人员担任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累计达到五年,冷却期应当为连续三年。

如果某人员担任其他关键审计合伙人累计达到五年,冷却期应当为连续二年。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2020)第一百二十一条:在冷却期内,关键审计合伙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成为审计项目组成员或为审计项目提供项目质量管理;

(二)就有关技术或行业特定问题、交易或事项向审计项目组或审计客户提供咨询(如果与审计项目组沟通仅限于该人员任职期间的最后一个年度所执行的工作或得出的结论,并且该工作和结论与审计业务仍然相关,则不违反本项规定);

(三)负责领导或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向审计客户提供的专业服务,或者监控会计师事务所与审计客户的关系;

(四)执行上述各项未提及的、涉及审计客户且导致该人员出现下列情况的职责或活动(包括提供非鉴证服务):

1.与审计客户高级管理层治理层进行重大或频繁的互动;

2.对审计业务的结果施加直接影响。

本条规定并非旨在禁止个人担任会计师事务所的领导层职务,如高级合伙人或管理合伙人。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徐士宝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徐士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宇燃油”)2021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

经查,我局发现你所在上述项目中未做好签字注册会计师轮换工作。徐士宝作为龙宇燃油2016年度至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及2018年度至2020年度项目合伙人,已连续签字五年,同时在冷却期内担任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组成员。

上述行为不符合《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2019)第四十条第二项、《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2020)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3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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