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会计视野讯 湖北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做好2023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称,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3〕4号)精神,现就做好2023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发布通知。
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做好本地区2023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2023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报备实行网上报备。报备网址为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http://dljz.mof.gov.cn)。报备时间为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4月30日。
报备范围。2022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和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以及已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代理记账机构和分支机构。代理记账机构和分支机构于2022年12月31日前跨原财政部门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向其迁入地财政部门进行年度备案。
报备内容。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的规定,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
各市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报备工作,加强工作督办,组织本地区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认真做好2023年代理记账机构网上年度备案工作,加强对备案信息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的审核。从4月开始,湖北省财政厅将每周在工作群中通报各市、州年度报备工作进度。
对于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县级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对于已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但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县级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县级财政部门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武汉、宜昌、襄阳市财政部门应当在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完成年度备案后,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系统与子级设置”模块中的“机构账号类型调整”功能,将已完成备案且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代理记账机构的注册账号调整为“自贸区机构账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原已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其证书依然有效。
各市级财政部门应当深入贯彻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精神,将代理记账行业无证经营、虚假承诺等违法违规行为作为行业监管重点(具体整治工作通知另行下发),加强对本地区行业监管工作的安排和部署。
原文地址:http://czt.hubei.gov.cn/zfxxgk_GK2020/zc_GK2020/qtzdgkwj/202303/t20230321_459527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