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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强化期货公司监管 提高准入门槛

来源:证券日报   发布时间:2023-03-26  作者:吴晓璐   编辑:lucy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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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证监会就修订后的《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拟适度拓展期货公司业务范围的同时,提高各项业务的准入门槛。

原标题:证监会强化期货公司监管 拟拓展业务范围提高准入门槛

本报讯3月24日证监会就修订后的《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拟适度拓展期货公司业务范围的同时,提高各项业务的准入门槛。

据证监会介绍,此次修订坚持三大主要原则:一是落实期货和衍生品法要求、优化对期货公司监管;二是强化期货公司监管,将实践中成熟的做法予以制度化;三是有所取舍,暂不具体规范涉外事宜。

证监会表示,主要修订内容有以下三方面:一是根据法律规定和行业呼声,依法适度拓展期货公司业务范围。《办法》修订后,期货公司经核准可以从事的业务将包括期货经纪(含境外期货经纪)、期货交易咨询、期货做市交易、期货保证金融资、期货自营、衍生品交易、资产管理等业务。同时,明确期货公司经核准可以从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为后续拓展业务范围预留空间。

二是适度提高业务准入门槛,提升期货公司防范业务风险的能力。在有序拓展期货公司业务范围的同时,不撒“胡椒面”,适度提高各项业务的准入门槛,体现“扶优限劣”的监管导向和防范金融风险的监管要求。

提高准入门槛的业务包括期货交易咨询业务、期货做市交易业务、衍生品交易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境内期货经纪。例如,关于期货交易咨询业务,期货公司准入门槛提高到“最近6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2亿元”“最近一期分类评级不低于B类BBB级”等条件。

三是系统总结监管实践经验,持续强化期货公司日常监管。将实践中迫切需要强化的监管要求在《办法》中加以明确,包括强化党对期货行业的领导;总结监管实践并借鉴证券公司等做法,完善公司治理,强化期货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权管理、自有资金使用、内控制度、分支机构管理等的监管;完善对首席风险官正常履职行为的保护,完善程序化交易的报告要求;根据国务院相关规定,将期货公司违反部门规章中的罚款数额设置从最高3万元提高到20万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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