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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明确小微企业和个体户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发布时间:2023-03-27  作者:视野   编辑:clj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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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明确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

《公告》明确,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相关法规阅读: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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