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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信会计所及2名注会被处罚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发布时间:2023-04-05  作者:视野   编辑:clj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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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因在东方金钰2016年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有虚假记载,大信会计所被湖北证监局责令改正,没收审计业务收入89.62万元,并处以89.62万元罚款;2名签字注会对李炜、雷超被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中国会计视野讯 近日,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在官方网站公布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及2名注册会计师的处罚决定。

经查明,大信所在为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金钰)2016年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具体违法事实如下:

大信所为东方金钰出具的2016年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6年,东方金钰利用瑞丽市姐告宏宁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姐告宏宁)虚构与保生、李柳青、自孔堵之间的销售交易,合计14,169.09万元;虚构与宝占明、董勒先、蒋发东之间的采购交易,合计20,104.02万元。上述事项导致东方金钰2016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4,169.09万元,虚增营业成本4,665万元,导致虚增利润总额9,504.09万元(占当年合并利润总额的29.60%)。

大信所为东方金钰2016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审计业务收费95万元(含税)。在审计业务中,大信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李炜、雷超。

大信所在东方金钰2016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存在未有效识别与评估舞弊风险、姐告宏宁相关内部控制测试程序存在缺陷、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实质性审计程序存在缺陷等四方面问题。

综上,湖北证监局认为大信所及相关人员在为东方金钰2016年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有虚假记载,其行为涉嫌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的行为。对大信所的上述违法行为,在涉案审计报告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李炜、雷超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

一、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其审计业务收入89.62万元,并处以89.62万元罚款;

二、对李炜、雷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相关链接:http://www.csrc.gov.cn/hubei/c104406/c7399541/content.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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