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会计视野讯 近日,证监会在官方网站公布对北京首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航直升)及2名责任人的处罚决定。
经查明,首航直升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首航直升未及时披露为海航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游集团)借款提供质押担保
2018年2月至3月、2018年9月、2019年3月,根据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集团)的安排,首航直升用其在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京银行)募集资金专户的存款作为质物,为第一大股东旅游集团向盛京银行的借款分别提供三次质押担保,担保金额分别为18.30亿元、6.00亿元和12.30亿元。对于上述质押担保事项,首航直升均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首航直升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关于质押担保事项的表述存在虚假记载
(三)首航直升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均披露不存在对外担保事项,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四)首航直升未及时披露质押存款被扣划
由于旅游集团未及时偿还盛京银行贷款,盛京银行分别于2019年9月11日、2020年3月1日将首航直升用于质押担保的存单资金6.00亿元、12.30亿元从其募集资金专户扣划用于归还旅游集团贷款。在前述扣划时点(2019年9月11日、2020年3月1日),首航直升均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首航直升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前述质押存款被扣划后,导致首航直升2020年半年度报告财务报表虚增货币资金18.3亿元。同时,首航直升在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不存在对外担保、不存在关联方占用资金,相关表述存在虚假记载。对于前述质押担保、关联方资金占用,首航直升直至2021年3月9日在《2020年半年度报告(更正后)》中才予披露。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依法决定:
一、对北京首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
二、对时任首航直升财务总监、董事、副总经理、信息披露负责人刁宇锋、时任首航直升计划财务部总经理、财务总监艾莉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六十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