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会计视野讯 证监会发布《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首航直升及相关责任人员)》。因未及时披露担保信息以及质押资金被扣划信息,2018年半年报及年报、2019年半年报虚假记载,首航直升(832494)被证监会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时任财务总监、董事、副总经理、信息披露负责人刁宇锋、时任计划财务部总经理艾莉莉被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
以下为公告全文: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首航直升及相关责任人员)
〔2023〕1号
当事人:北京首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航直升),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府前一街17号1号楼102-105。
刁宇锋,男,1969年5月出生,时任首航直升财务总监、董事、副总经理、信息披露负责人,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艾莉莉,女,1982年10月出生,时任首航直升计划财务部总经理、财务总监,住址:北京市丰台区。
依据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首航直升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首航直升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首航直升未及时披露为海航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游集团)借款提供质押担保
2018年2月至3月、2018年9月、2019年3月,根据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集团)的安排,首航直升用其在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京银行)募集资金专户的存款作为质物,为第一大股东旅游集团向盛京银行的借款分别提供三次质押担保,担保金额分别为18.30亿元、6.00亿元和12.30亿元。对于上述质押担保事项,首航直升均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首航直升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关于质押担保事项的表述存在虚假记载
首航直升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均披露不存在对外担保事项,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三、首航直升未及时披露质押存款被扣划
由于旅游集团未及时偿还盛京银行贷款,盛京银行分别于2019年9月11日、2020年3月1日将首航直升用于质押担保的存单资金6.00亿元、12.30亿元从其募集资金专户扣划用于归还旅游集团贷款。在前述扣划时点(2019年9月11日、2020年3月1日),首航直升均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首航直升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前述质押存款被扣划后,导致首航直升2020年半年度报告财务报表虚增货币资金18.3亿元。同时,首航直升在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不存在对外担保、不存在关联方占用资金,相关表述存在虚假记载。对于前述质押担保、关联方资金占用,首航直升直至2021年3月9日在《2020年半年度报告(更正后)》中才予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借款合同、质押合同、海航集团关于质押借款的审批文件、首航直升相关定期报告、财务资料及银行流水、相关情况说明、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首航直升未及时披露2019年3月为旅游集团提供担保以及2019年9月11日质押资金第一次被扣划以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反2013年《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013年《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2013年《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所述违法行为。首航直升未及时披露2020年3月1日质押资金第二次被扣划以及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反2019年《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019年《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构成2019年《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二条所述违法行为。刁宇锋、艾莉莉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第五条“证监会应当比照证券法关于市场主体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严格执法,对虚假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监管措施,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北京首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
二、对刁宇锋、艾莉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3年1月5日
原文地址:http://www.csrc.gov.cn/csrc/c101928/c7400147/content.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