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会计视野讯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布《关于做好2023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称,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3〕4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代理记账行业“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切实做好2023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
各盟市、旗县财政局应当认真组织做好2023年代理记账机构网上年度备案工作,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十六条关于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备案信息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的审核。
2022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和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应当于2023年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财政部门进行年度备案。代理记账机构和分支机构于2022年12月31日前跨旗县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向迁入地旗县财政部门进行年度备案。
对于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旗县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旗县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对于已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但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旗县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旗县财政部门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各盟市财政部门应当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精神,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的具体要求,继续开展代理记账行业“无证经营”和“虚假承诺”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具体整治工作待财政部发布通知后另行文安排),持续发力、久久为功,对违法违规行为坚持“零容忍”。同时,在推进行业整治工作走深走实的过程中,重点推动建立部门协同机制、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信用监管、强化队伍建设等,确保行业整治工作取得实效,逐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实现会计秩序有效整肃、执业风气全面好转。
各盟市财政局应当严格按照《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规定,对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的组织建立、日常备案和工作报告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管,及时掌握本地区行业协会发展动态。各地区依法自发成立的行业协会,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完成注册登记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备案材料;已经在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行业协会,应当在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包含协会基本信息及变动情况、会员构成及变动情况等),并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行业协会,财政部门应当对其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于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可疑基本信息或会员机构信息的行业协会,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对其进行核查确认,对确实存在不实信息的行业协会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在做好行业协会日常监管的同时,应当加强对行业协会的工作指导,引导行业协会做好政策咨询、法律维权、人员培训、市场拓展、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会员服务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执业标准制定、内部控制建设、诚信体系建设、竞争机制搭建、服务质量监督等方面的自律管理功能,运用信用记录、警示告诫、公开曝光等措施加大行业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力度,推动提升行业规范化水平,逐步构建行政监管和自律监管有机结合的共治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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