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会计视野讯 江苏省财政厅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备案工作的通知》。
通知称,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持续优化中介机构执业环境,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财办〔2022〕23号)等要求,进一步规范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备案程序。
变更备案时限要求。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合伙人(股东)、经营场所、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发生变更的,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名称、负责人、经营场所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向省级财政部门备案;涉及工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推行变更备案承诺制。为加强行业诚信建设,进一步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等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我厅推行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备案承诺制,即会计师事务所应以书面形式承诺其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即审即办。
会计师事务所在变更备案中做出虚假承诺的,将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失信行为将列入其信用档案,根据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要求,进行重点监管,加大检查力度,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
优化变更备案材料。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名称、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经营场所变更备案,仅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变更的,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前,需登录“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进行重名查询,未经同意,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使用包含其他已取得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字号的名称;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变更的,变更事项情况表需要新旧首席合伙人或主任会计师同时签字。
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分所名称、负责人、经营场所变更备案,仅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事项情况表。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印章,并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时已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合伙协议、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等,将不再要求在办理变更备案时重复提供。
实行执业许可证电子证照。为提升注册会计师行业政务服务效能,方便会计师事务所申领执业许可证,同时实现相关许可信息在线自动查验、全国互信互认,江苏省推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电子证照。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可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的事务所查询或事务所分所查询界面,点击“证照下载”按钮进行下载。
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实行执业许可电子证照后,原则上不再发放纸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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