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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城审计出台审计移送处理事项管理办法

来源:湖北审计厅   发布时间:2023-07-27  作者:陈锐   编辑:lucy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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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谷城县审计局细化工作举措,制定出台了《审计移送处理事项管理办法(试行)》,推进纪检监察监督与审计监督贯通协作加力提效。

原标题:"谷城审计:出台《审计移送处理事项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陈锐 孙涌

今年来,谷城县审计局细化工作举措,制定出台了《审计移送处理事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推进纪检监察监督与审计监督贯通协作加力提效。

《办法》明确,审计移送处理事项,是指审计发现的被审计(调查)单位和有关人员违纪违法违规行为,超出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权限范围的事项。移送事项应当遵循“责任主体明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严格保密、应移尽移”的原则。

《办法》规定,审计发现的需要移送事项,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移送包括:有关单位或者人员涉嫌犯罪的;有关单位或者人员违反党纪政纪规定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有关单位或者人员违规问题,审计法定职权范围不能处理处罚的;有关单位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需要纠正的;审计监督中发现的虽未直接涉及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但对纪检监察机关有参考价值的事项。不办理移送的事项包括:基本事实尚未查清或者审计证据和依据不充分的;有关机关已经立案调查或者已进入司法程序的;有关问题已整改到位或已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属于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权限范围的;审计发现被审计单位制定的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需要纠正,已通过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要求被审计单位纠正的;其他因特殊原因或不可抗力不宜办理移送的。同时规定同一事项不得同时向多个机关移送,不得将同一事项多次向同一机关移送,或者将同一事项涉及的不同责任主体拆分移送。

《办法》明确,发现的重大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情况,以《审计专报》等形式报送县委审计委员会负责同志,并在领导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将批示和相关材料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得出结论性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以《移送处理书》形式向县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并提供相关材料。情况紧急的,应当在发现问题线索后立即移送。审计监督中发现需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纠正、处理处罚的事项,可以在实施审计结束后出具审计文书时一并办理移送,审计期间原则上不单独办理移送。因案情复杂、被审计单位拒绝配合或者审计手段有限等难以查清的,可以提请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提前介入或予以协助。

《办法》要求,审计人员应当保持高度的职业敏感和谨慎,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立即向局长报告。实事要准确清晰。办理审计事项移送应当严格审核把关,严格控制知悉范围,尽量减少环节,提高效率,严格遵守保密纪律。移送事项一律采取纸质方式,不得通过QQ、微信等电子方式流转,更不得在外网上传送。对于违反规定,故意隐瞒案件线索应当移送而不移送,不如实、不及时移送情节轻微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审计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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