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会计视野讯 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400176,证券简称:奇信3)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因《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后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募集说明书》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奇信3(400176)被证监会责令改正,警告,并处以5000万元罚款;15名责任人被警告并罚款,其中3名财务人员分别拟处以100-700万元的罚款。
以下为公告全文:
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一、基本情况
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3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720224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于 2023 年 4 月 19 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3〕19 号),拟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23〕62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二、主要内容
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叶家豪先生、叶洪孝先生、余少雄先生、乔飞翔先生、宋雪山先生、张翠兰女士、罗卫民先生、何定涛先生、叶小金先生、朱勇珍女士、谢志攀先生、王晖先生、苏丽君女士、刘松先生、伍小勇先生:
依据 2005 年修订、2014 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年《证券法》)、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奇信股份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奇信股份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其他当事人均提出陈述、申辩。应当事人的要求,我会于 2023 年 6 月 9 日、12 日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一)《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
2015 年 12 月 11 日,奇信股份披露《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奇信股份《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具体情况如下:
2012 年,奇信股份通过签订虚假或放大金额的工程合同、对内部承包项目少计成本等方式,虚增收入总额 25,591.47 万元,虚增成本总额 22,357.83 万元,少计成本总额 19,171.16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22,404,80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27.21%。2013 年,奇信股份通过签订虚假或放大金额的工程合同、对内部承包项目少计成本、体外支付少计费用等方式,虚增收入总额 13,413.82 万元,虚增成本总额 11,766.37 万元,少计成本总额 23,108.93 万元,少计费用 365.18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25,121.56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31.96%。
2014 年,奇信股份通过签订虚假或放大金额的工程合同、对内部承包项目少计成本、体外支付少计费用等方式,虚增收入总额 12,540.85 万元,虚增成本总额 10,027.80 万元,少计成本总额 33,968.73 万元,少计费用 520.92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37,002.70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62.94%。2015 年上半年,奇信股份通过签订虚假或放大金额的工程合同、对内部承包项目少计成本等方式,虚增收入总额 17,628.26 万元,虚增成本总额 14,373.54万元,少计成本总额 14,803.86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18,058.59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57.56%。
(二)上市后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奇信股份上市后,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具体情况如下:
《2015 年年度报告》中,奇信股份通过签订虚假或放大金额的工程合同、对内部承包项目少计成本、体外支付少计费用等方式,虚增收入总额 43,740.72 万元,虚增成本总额 36,773.44 万元,少计成本总额 29,519.84 万元,少计费用602.10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37,089.22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79.68%。
《2016 年年度报告》中,奇信股份通过签订虚假或放大金额的工程合同、对内部承包项目少计成本、体外支付少计费用等方式,虚增收入总额 28,725.74 万元,虚增成本总额 24,079.34 万元,少计成本总额 27,043.78 万元,少计费用828.06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32,518.24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203.47%。
《2017 年年度报告》中,奇信股份通过签订虚假或放大金额的工程合同、对内部承包项目少计成本、体外支付少计费用等方式,虚增收入总额 2,234.28 万元,虚增成本总额 2,002.78 万元,少计成本总额 38,079.77 万元,少计费用1,379.11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9,690.38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01.35%。
《2018 年年度报告》中,奇信股份通过签订虚假或放大金额的工程合同、对内部承包项目少计成本、体外支付少计费用等方式,虚增收入总额 4,332.19 万元,虚增成本总额 3,855.58 万元,少计成本总额 37,112.53 万元,少计费用338.96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37,928.10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58.94%。
《2019 年年度报告》中,奇信股份通过签订虚假或放大金额的工程合同、对内部承包项目少计成本、体外支付少计费用等方式,虚增收入总额 441.57 万元,虚增成本总额 451.30 万元,少计成本总额 31,044.12 万元,少计费用 192.39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31,226.78 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242.64%。我会认为,奇信股份《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后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二、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2020 年 3 月 31 日,奇信股份公告《2020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4 月 3 日,奇信股份公告《2020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其中所含 2017 年、2018 年财务数据存在前述《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中的重大虚假内容。同日,奇信股份完成“20 奇信 01”的发行,募集资金 2 亿元。
我会认为,奇信股份《募集说明书》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违反《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13 号)第四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上述违法事实,有奇信股份发行文件、相关公告、相关合同、银行流水、财务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和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行为,叶洪孝、余少雄、乔飞翔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宋雪山、张翠兰、罗卫民、何定涛、叶小金、朱勇珍、谢志攀、王晖、苏丽君、伍小勇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刘松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此外,叶家豪作为奇信股份的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和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行为,构成了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和《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会决定:对奇信股份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和叶家豪的组织、指使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对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0 万元罚款;
二、对叶家豪处以 1,000 万元罚款;
三、对叶洪孝、余少雄、乔飞翔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00 万元罚款;
四、对宋雪山、张翠兰、罗卫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00 万元罚款;
五、对何定涛、叶小金、朱勇珍、谢志攀、王晖、苏丽君、刘松、伍小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0 万元罚款。
对奇信股份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和叶家豪的组织、指使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一、对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即处以 4,000 万元罚款;
二、对叶家豪处以 400 万元罚款;
三、对叶洪孝、余少雄、乔飞翔分别处以 200 万元的罚款;
四、对宋雪山、张翠兰、罗卫民分别处以 150 万元的罚款;
五、对何定涛、叶小金、朱勇珍、谢志攀、王晖、苏丽君、伍小勇分别处以100 万元的罚款。
综合上述二项:
一、对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0 万元罚款;
二、对叶家豪处以 1,400 万元罚款;
三、对叶洪孝、余少雄、乔飞翔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700 万元罚款;
四、对宋雪山、张翠兰、罗卫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50 万元罚款;
五、对何定涛、叶小金、朱勇珍、谢志攀、王晖、苏丽君、伍小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00 万元罚款;
六、对刘松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公司就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将吸取教训,加强内部治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避免类似问题再度发生。同时,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报备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62 号
特此公告。
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9 月 7 日
原文地址:http://www.cninfo.com.cn/new/disclosure/detail?plate=staq&orgId=9900023634&stockCode=400176&announcementId=1217805291&announcementTime=2023-09-07